李某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618_李某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李某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 法院: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2-21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2024)赣1023刑初30号
- 当事人:被告人李某源
- 裁判结果摘要:在车库无资质电焊引燃沙发等物品引发火灾,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D%8E%E6%9F%90%E6%BA%90%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李某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赣102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源,男,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南丰县,文盲,无业。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3年10月2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2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5日至6日,舒某刚(另案处理)雇佣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被告人李某源,在其租用的位于××号××宿舍××楼。车库内堆放沙发、木柜等易燃物。10月6日上午,李某源在车库内使用电焊机实施焊接作业产生的焊渣掉落在沙发上引发火灾,致谢某英死亡,车库及楼上居民住宅不同程度受损。 2023年10月19日,经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舒某刚雇佣的电焊工李某源电焊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后引燃仓库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2023年10月19日,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谢某英符合因火灾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24年1月3日,经众某乙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10.6”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49078元。 2023年10月6日火灾后,李某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2024年1月23日,李某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李某源的刑事责任。李某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李某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通话记录、证人吴某生、封某红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舒某刚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1.2023年10月7日,南丰县公安局以过失引起火灾对李某源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当月20日对李某源刑事拘留。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英的家属16.8万元、被害人封某红1.26万元,被害人谢某英的家属及被害人封某红等人对李某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本案李某源的年龄,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应以李某源家族谱记载的李某源出生于农历1957年6月23日认定李某源的年龄,故李某源案发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族谱、结婚证、证人官某明、高某国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源出生于农历1957年6月23日,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可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