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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伟与张玉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11.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42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自燃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1110_李长伟与张玉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李长伟与张玉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正文

李长伟与张玉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2民终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伟,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泉,大连金普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标,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圣,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长伟与被上诉人张玉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291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长伟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291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辽0291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全额返还被上诉人租金30,000元,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被上诉人支付的费用中不包含房租。在上诉人转交钥匙后,案涉厂房管理权及设备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已归于被上诉人,故火灾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与上诉人无关。2.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火灾原因的分析是“不排除风冷机电源线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发生”,“不排除”只是不能肯定或否定,是一种模棱两可的含糊说法,并不具有确定性。一审法院推定系因设备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发生明显过于主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于火灾后拍摄的现场照片可见,现场有遗留的卷尺和灯箱材料,说明当时被上诉人兄弟俩正在进行安装作业,完全有可能在作业时引发火灾。4.上诉人出租的设备购买自正规生产厂家,质量合格,火灾前已经营近一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和险情。被上诉人进入后即发生了火情,此时厂房和设备已不受上诉人控制,上诉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张玉标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而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虽然接管了仓库和仓库的钥匙,并接收了设备,但是并没有使用租赁设备。因为上诉人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火灾事故,致使被上诉人缴纳了租金却无法使用案涉设备,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已经解除了案涉合同,上诉人有义务退还全部租金。对于上诉人捏造的被上诉人及其哥哥多次出入火灾事故现场搬运作业设备以及其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被上诉人均不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并未与房东宋来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上诉人与房东宋来运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也没有结清包括押金在内的所有款项,也没有清点屋内的相关设备,即使房屋和钥匙由被上诉人接管,但是不足半天的时间内就发生了案涉火灾事故,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或其他人对房屋以及设备进行了违法操作等足以引起火灾事故的行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足以推定上诉人因其设备存在故障引发了火灾事故,被上诉人不应当对此承担侵权或者其他责任,恳请二审法院能够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张玉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租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产生552元);以上金额之和暂计为30,5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10日,案外人宋来运(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甲方将所属房屋(门头房两间)租赁给乙方制造海水冰块使用;租赁期2022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 2022年3月28日,甘井子区阔恒泽冰块经营店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长伟,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致远路西侧。 2023年2月23日,原告(合同乙方、承租方)与被告(合同甲方、出租方)签订《制冷设备租赁协议》,约定:今有甲方把制冷设备一套(附设备清单一份)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2023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租金第一年为30,000元,第二年为40,000元,租金为年缴。甲方负责指导乙方设备操作和使用事项。协议附件的《设备清单》记载租赁物包含风冷制冷机等多台设备。租赁设备存放于甘井子区阔恒泽冰块经营店内。 2023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转账支付租金30,000元。同日,租赁设备存放处发生火灾。2023年4月24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甘消火认字[2023]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造成原告及案外人张玉顺受伤,造成宋来运房屋不同程度烧损,造成甘井子区阔恒泽冰块经营店内物品及设备不同程度烧损(毁)。认为起火原因为能够排除物质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施工作业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风冷机电源线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事故认定书中所述风冷机系租赁设备风冷制冷机。 2023年2月25日,原告配偶通过原告微信要求被告退还租金。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租赁物存放处的房屋钥匙由被告在2023年2月24日交与原告,原告与案外人张玉顺到房屋内收拾物品时发生火灾。租赁设备交付时,双方并未进行检查。被告称火灾发生后,案涉租赁设备已全部烧毁。 一审法院认为:《制冷设备租赁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在被告交付租赁设备当晚,租赁设备存放处即发生火灾,且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能够排除物质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施工作业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风冷机电源线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一审法院据此推定系因租赁设备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发生。虽然火灾发生时设备处于原告管理中,但转交原告管理不足一天,此时因设备自身缺陷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且无据证明原告存在对于租赁设备使用不当的情形,故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2月25日起,在租期尚未起算的情况下,租赁设备即燃烧损毁,导致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原告要求返还租金3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长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标租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张玉标负担5元,由被告李长伟负担277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两张照片,拟证明火灾发生时,被上诉人正在安装灯箱或进行其他的施工作业。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制冷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在《制冷设备租赁协议》尚未开始履行时,案涉租赁设备因2023年2月24日火灾已被烧毁无法使用,《制冷设备租赁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制冷设备租赁协议》已解除,上诉人继续占有被上诉人预付的租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租金3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长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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