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_谢××、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8 谢××、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辽10民终1901号
当事人:上诉人谢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0%A2%C3%97%C3%97%E3%80%81%E6%9D%A8%C3%97%C3%97%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4%BA%8C%E5%AE%A1%E5%88%A4%E5%86%B3%E4%B9%A6
谢××、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10民终1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上诉人谢××与上诉人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2民 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9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 上诉人杨××赔偿上诉人损失19,315.83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等费 用。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判。原审判决认定:“关于原告谢×× 领取的2,000元补助金是否在损失数额中扣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领取补助金一事,说明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能够遇见其损失可能用补助金进行补偿一事,现原告已经得到补助金2,000元 ,原告剩余损失为17,315.83元,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并结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被告赔偿原告的 损失数额应扣减该2,000元,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7,315.83元。”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错
误。从《辽阳市白塔区襄平街道办事处××社区涉农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可以看出,辽阳市白塔区 襄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给救助款2,000元是因为上诉人的丈夫刘××是××社区涉农组村 民,是给上诉人家庭的补贴,与被上诉人是否给上诉人赔偿款以及赔偿款的资金来源并无关系。通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时的聊天录音“你不能先去,不是不能去,咱先去领,领完我妈 告诉你,你愿意去,你再去,你不能先去。咱可没写我婶儿不能去领啊。这不能先去领,咱先领。
”“赔偿款是由人家甲方领。就是你俩协议上写的,但是人家说了人家领完钱,你闹腾去,得着的还 是你自己的。咱没限制你去。”、“咱领完事了,你再去要去,能要到多少都是你的。咱就说这意思 ,咱也没说是就是绝对不让你去,咱先领,对不对啊?”可见,签订《补偿协议》时被上诉人是允许 上诉人领取属于自己家庭的补偿款即救助款的,只要不影响被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也并未表述上诉 人领取的补助金抵顶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赔偿款,被上诉人反而是希望上诉人也可以领取仅属上诉 人家庭的补助金的。上诉人领取的救助款并不是被上诉人用于赔偿上诉人损失、给上诉人修房子的钱 ,两者并不重合。上诉人能预见到被上诉人用她得到的补助金给上诉人修房,不能预见到自己应得的 补助金反而成了被上诉人给自己的赔偿款。这显然也不符合一般大众的理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错误导致错判,被上诉人应该全额赔偿上诉人损失19,315.83元,而不是扣除2,000元。为维护上
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杨××答辩称,火不是我点的,我不应该赔偿。房子不是谢××的,户口也不在我们村,村里给打的
证实都是不真实的。
杨××上诉请求: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
签字,一审法院也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而一审法院不尊重事实,判决上诉人
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二、被上诉人早与前夫刘××离婚(刘××已死亡),此房是刘××生前房产(
无房照),此房空闲十多年无人居住,现住被上诉人却要求继承此房,并要求上诉人进行赔偿。在一
审审理中上诉人已向一审法庭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拿出夫妻证明、结婚证,而被上诉人只拿出村委会证
明,此证明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与刘××是夫妻关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
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谢××答辩称,第一,谢××没有违约,是杨××违反补偿协议,没有给谢××赔偿,所以谢××才
起诉。第二,以前婚姻登记资料保存不好偶有发生,很常见,谢××原是××村人,与其丈夫买房子
时还是××村人,户口是后转出的,杨××明知房子是谢××与刘××的,否则她不会主动与谢××
签订赔偿协议。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屋内所有物品费用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维修房屋费用14,315.83元,鉴定费2,000元,总计赔偿21,315.8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3日21时28分辽阳市白塔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辽阳市白塔
区 襄平办事处××社区太子河七队杨××家民房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杨××家
民 房、谢××家民房不同程度受损。根据辽阳市白塔区消防救援大队《辽白消火认字【2023】第0001
号火 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1月3日21时15分许,起火部位为杨××
家杂物 间;起火点为杨××家杂物间西侧墙壁顶棚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发生火 灾。2023年1月6日被告杨××自愿与原告谢××签定《补偿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由甲方(
杨××) 赔偿乙方(谢××)房屋维修和屋内物品,其中包含:1、赔偿屋内所有物品费用5,000元。2、 房子: 房盖、大梁、窗户、入户门恢复原样。3、屋内:大白、灯、棚恢复原样。⋯⋯甲方(杨××) 领取到 房屋补偿款之后,于2023年4月之后恢复房屋,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付给乙方(谢××)赔偿款 伍仟元 整。被告杨××领取辽阳市白塔区襄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的两次救助款(房
屋补偿 款)共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没有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5,000元。现在原告有理
由相信 被告不会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房屋费用,经鉴定,房屋维修
费为 14,315.83元,花费鉴定费2,000元。
杨××一审辩称,1、杨××家在青年湖太子河七队有2.18亩土地,因2015年动迁事宜,于2023年1月3日 我到辽阳市人大会场,后被襄平街道工作人员接回,晚上9点半多,我已经睡着,忽然听见我家窗户爆 炸,把我惊醒,看见大火出不去,我打了119电话,消防队赶到后,因为道路狭窄,消防车进不来,影 响了救援,才烧到了原告家,街道同意给解决。2、火不是我点燃的,消防队的认定没有依据,我也没 有签字,现在火源没有确定。3、在消防队要求下我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但是因为原告领到2,000元的救 助款了,我才没有按照协议给他5,000元。办事处当时给我2笔4,000元补助金,办事处的人员说原告家
的 损失办事处管,所以我没给他钱。因为原告户口不是我们村里的,不是我村的人,所以街道办事处
不 应给原告补助金。原告谢××和刘××的婚姻状况不确认,房子没有房照,地是集体的,村里出的
证 明不生效。4、土地不是谢××的,是集体的,没有房照就没有房子,集体土地原告没有权利。5、
不 同意鉴定意见,鉴定时我没签字,与我没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与刘××系夫妻关系,2003年刘××从“王有敏”处购买坐落于××社区
(原太子河村七组)北大地的自有房屋两间。刘××于2015年10月14日去世。谢××与杨××系邻居。
2013年1月3日杨××家中着火,火灾导致杨××及谢××家房屋及物品受损。2023年1月6日,谢××
( 乙方)与杨××(甲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因甲方家中失火,由于甲乙双方共同用一个承 重 墙,导致火势蔓延到乙方家中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由甲方赔偿乙方房屋维修和屋内物品,其中包
含 :1、赔偿屋内所有物品费用5,000元。2、房子:房盖、大梁、窗户、入户门恢复原样。3、屋内:大 白、 灯、棚恢复原样。此次火灾如有房屋补偿款由甲方领取,甲方用房屋补偿款恢复乙方房屋及以上 条款 ,赔偿款不够的款项由甲方承担。甲方领取到房屋补偿款之后,于2023年4月之后恢复房屋,于
2023年 1 月20日之前付给乙方赔偿款伍仟元整,如果乙方在甲方之前领取房屋补偿款导致甲方不能领取 房补偿 款,由乙方自行恢复乙方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如果没有房屋补偿款,由甲方 进行对 乙方的房屋维修及损失赔偿。甲乙双方商议同意以上所有条款,并按照此条执行,如有违约甲
乙双方 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该协议甲方处有杨××签名并按手印,乙方处有谢××签名并按手印。
2023年1 月10日,辽阳市白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辽白消火认字[202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的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1月3日21时28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辽阳市白塔区襄平办事
处××社 区 太子河七队杨××家民房发生火灾,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杨××家民房、谢
××家民房 不 同程度过火受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点为杨××家杂物间西侧墙壁顶棚处;起 火原因为电 器 短路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谢××在签收人处签字。另查,2023年1月5日,辽
阳市白塔区 襄平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社区涉农组村民杨××住房四间 失火,村民 刘 ××家失火两间补助一事,研究决定救助杨××家4,000元,刘××妻子谢××2,000元。 2023年1月10 日 杨××领取了上述4,000元,1月16日,谢××领取了上述2,000元。2023年1月18日,杨
××第二次领 取 了救助款4,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谢××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房屋维修的损失进 行鉴定,经辽 阳 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4,315.83元。谢××垫付鉴定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火灾的责任主体;2、谢××家因火灾导致的损失数额;3、谢××领取的 2,000元补助金是否在损失数额中扣减。关于火灾的责任主体。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起火点系杨××家杂物间西侧墙壁顶棚处;起火原因为电器短路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
灾,火灾造成杨××家民房、谢××家民房不同程度过火受损。故杨××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
对谢××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谢××家因火灾导致的损失数额。谢××与杨××于火灾
发生后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按手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在协
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根据谢××提供的录音显示签订过程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该协议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赔偿协议载明杨××赔偿谢××屋内物品损失5,000元,故
谢××现主张屋内物品损失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补偿协议载明杨××在领取到补偿款后于
2023年4月恢复谢××的房屋如没有房屋补偿款由杨××维修房屋及赔偿损失,但杨××领取到8,000元 补偿后并没有及时修复谢××的房屋,谢××主张杨××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杨××辩称
因谢××领取了2,000元补助金,故不再赔偿损失,因谢××领取的补助金并不影响杨××领取补助金
,且该补助金不足以弥补谢××的损失,故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谢××房屋损失为
14,315.83元,一审法院按鉴定数额予以支持谢××的损失,故谢××损失共计19,315.83元。为明确损失 数额产生的鉴定费用2,000元应由杨××承担。关于谢××领取的2,000元补助金是否在损失数额中扣减。
谢××与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领取补助金一事,说明谢××在与杨××签订协议时能够遇见其 损失可能用补助金进行补偿一事,现谢××已经得到补助金2,000元,谢××剩余损失为17,315.83元,
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并结合谢××与杨××签订的协议内容,杨××赔偿谢××的损失数额应扣减该
2,000元,即杨××应向谢××赔偿损失共计17,315.8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谢××损失17,315.83元;二、驳回原
告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杨
××负担。案件受理费333元,原告谢××已经预交,由被告杨××负担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谢××负担51元,应予退还原 告谢××282元。
二审中,上诉人杨××提交新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刘忠涛把其救出后抓到个人,刘忠涛是杨××邻 居,照片是杨××用手机拍的,照片中的人杨××不认识,其报警了,警察和消防队说查不到人,不 是杨××放的火。谢××发表质证意见,照片与本案无关,没有权威机关确认房子着火是有人点火, 但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起火点为杨××家杂物间西侧墙壁顶棚处,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短 路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的火灾,故上诉人谢××的损失应由杨××进行赔偿。因该证据与本案 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主张上诉人杨××应该全额赔偿损失,不应扣除谢××已得补偿款2,000元一 节。谢、杨二人于2023年1月6日签订补偿协议,关于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双方均予以认可,协议中约定
此次火灾如有房屋补偿款由杨××领取,杨××用房屋补偿款恢复谢××房屋。谢××主张辽阳市白 塔区襄平街道办事处××社区涉农组村委会于2023年1月5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给予谢××救助补 偿款2,000元,因该会议决定时间早于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故此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给予的火灾补偿款 应由谢××所有,据此杨××应当依据补偿协议全额赔偿损失一节。因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知 晓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间早于案涉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且二人对于补偿款的使用已通过协议予以约定 ,故谢××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主张谢××违约在先一节。虽然谢××自行领取了补偿款2,000元,但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 ,谢××领取补偿款的行为并未影响杨××领取补偿款,且该补偿款数额已在杨××应当赔偿损失数 额中予以扣除,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系刘××于2003年4月29日购买,刘××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社区涉农组出具证实证 明刘××与谢××为夫妻关系,据此谢××要求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51.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28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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