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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_物业公司与李某、刘某新能源过充火灾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3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46

8 物业公司与李某、刘某新能源过充火灾纠纷

法院:广西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物业公司诉李某、刘某(车主夫妇)

裁判结果摘要:新能源超时充电11小时过充起火,车主连带赔6100元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01A09CBW00

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导致自燃,还殃及充电桩,物业公司将车主夫妇诉至法院索赔充电桩损毁及创收损失共24229元。容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夫妇谢某、陈某赔偿6100元给物业

公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充电超时车自燃 2023年7月,容县某物业公司购入交流充电桩2台,安装在小区一处露天停车场,为需要充电的新能源车车主提供有偿充电服务。2台充电桩购买费及安装费共计10885元。 2024年5月的一天中午,谢某将挂在其妻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开到小区露天停车场充电。他自行扫码操作,给车充上电后便回家了。 当天21时53分,充电中的新能

源车冒出白烟之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尾部、动力电池及充电线路烧损,车辆后轮烧损,前轮完好;充电桩正面烧毁,背面残存,起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连接充电桩与电表的部分电线烧损。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火灾责任在谁? 物业公司认为,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车充电时发生火灾,导致充电桩损毁,无法正常营业创收,造成公司包括创收损失及充电桩损毁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陈某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将二人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我们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新能源车平时充电7至8小时即可充满。当天的充电时间超出常用时间后充电桩系统没有自动断电,这才导致过充。” 车主承担火灾损失责任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充电桩投入运营后一年,两台充电桩共收入12232.1元。 法院认为,谢某使用该充电桩为其新能源车充电后即离开现场,因其疏忽大意、放任车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充电长达11小时,明显超过新能源车平时充满电所需的时间,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起火,造成物业公司的充电桩、电线、线管等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多方因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被烧毁的财产损失为5000元,创收损失为1100元。因此,谢某、陈某应赔偿物业公司财产损失合计 6100元。 谢某、陈某抗辩物业公司所有的充电桩存在瑕疵、安装无资质、没有备案验收是发生

火灾的原因,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物业公司能提供充电桩的合格证,且消防救援大队也认定起火原因为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自身过充所导致。因此,对谢某、陈某的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陈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给物业公司

;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1267_物业公司与李某、刘某新能源过充火灾纠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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