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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15.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38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学校教育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四川年份/2024

title: 2147_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2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12民初10262号 原告: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2日、3月4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被告隆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何元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695438.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的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确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款项在原告承建的某某生活广场项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某某生活广场二期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道××号的“某某生活广场二期5、6、7、8#楼及对应地下室”“某某生活广场幼儿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后,被告确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截至2023年9月25日,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95438.05元,逾期付款损失144284.08元,共计839722.13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隆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款本金为695438.05元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无息返还,故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利息无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对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时间、利息计算时间没有异议,计算标准请法院依法认定。2、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某某生活广场第二期5、6、7、8号楼,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经调查发现,案涉工程是消防工程,是公共工程,施工范围所涉的房屋已经全部销售并交付某某生活广场项目全体业主,该公共工程已经投入项目的使用,不属于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也不具备折价拍卖的基础。故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并且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已经过了。3、双方并未约定其诉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LD-2016-0006),约定:一、合同内容、金额及工期约定:1、工程名称:某某生活广场二期5、6、7、8#楼及对应地下室项目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成洛大道3199号。3、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消防工程的包工包料施工,本工程施工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内容,包括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安装、系统调试、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系统、灭火器及气体灭火系统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零星工作。4、工程价款:本项目建筑面积为207000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1300000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5、付款方式:本工程合同款项按进度付款。1)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产值,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15日支付审核金额的70%进度款;2)5、6、7、8单栋工程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支付至单栋工程进度累计产值的85%,乙方报送完整结算,结算审核时间自甲方工程部审签竣工资料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预算在3个月之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在结算审核期间,乙方预算人员必须全力配合,保证结算核对的时间能满足甲方要求。结算完成签字手续之日起3个月之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95%,余留5%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正规发票。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第四条双方责任:4.2乙方责任4.2.9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工程自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移交甲方之日起24个月为质修期。 2018年11月26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条款。1、工程名称:某某·生活广场幼儿园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3199号。3、工程内容: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及工程验收通过。4、暂定金额3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其余条款均按原合同(合同编号为LD-2016-0006)执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案涉某某生活广场二期5、6、7、8#楼及对应地下室及某某生活广场幼儿园项目消防工程,以下合并简称案涉项目消防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结算书显示,原、被告于2018年对案涉项目消防工程的造价终审金额均予以审核确认。 案涉项目中8#楼及其地下室工程于2018年2月1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6#楼及地下室工程于2018年4月27日经验收合格,幼儿园、5#、7#楼及相应地下室工程于2019年1月28日经验收合格。 2023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对账单》,载明:案涉项目消防工程结算金额15908761元,已开发票15908761.37元,已付款15213322.95元,未付款(含质保金)695438.05元。被告在尾部加盖公章确认上述金额。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2021年2月1日、2022年12月12日、2023年5月8日多次向被告送达《催款函》,催告被告尽快向原告支付案涉项目款项,并告知“请就该工程折价向原告清偿,以保证原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诉讼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缴纳保全申请费4715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魏伟为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造价结算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账单、催款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案涉项目的质保金金额为695438.05元,故本案争议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质保金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案涉项目消防工程自2018年起分批次并最晚于2019年1月28日经消防验收全部合格,故质保期应自该日起算,至2021年1月27日约定的两年质保期满,被告现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质保金695438.0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质保金,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未对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质保金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属性,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不局限于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工程技术内容不同、需要多方施工等原因,存在多个承包人是常见现象,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原告属于与发包人被告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该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经物化到案涉工程之中,且双方当事人对应给付金额无异议,通过相应方式能够确认原告施工部分的价值。并且,案涉工程所属的某某生活广场二期项目并不属于不宜折价或拍卖的情况。案涉工程即使存在其他案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主张合法权利。故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主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院认定原告对其完成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终是否能够通过折价或拍卖的方式实现,亦需综合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具体情形以及工程现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只享有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质保金)本金695438.05元范围内对原告承建的某某生活广场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95438.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695438.0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8.5元、保全申请费4715元,由被告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2147_四川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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