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title: 2149_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5-18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文书号:(2023)沪0120民初9176号
- 当事人: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90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来源: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6Opu6YwMTIww/Gz9TkxNza6xSZ3c3hoPTMPdcssz
正文
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8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利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军,男,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11幢222室。 法定代表人:郭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燕,女,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军、曹宇佳、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90,3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5,412.6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4,90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就XX城XX花园消防工程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4,30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到资料完整移交,并与房产公司一起将消防设施等移交给物业公司,凭物业总公司中指定负责人签字后(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方式45天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二年满后在一个月内付3%。5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2%结清。原告完成该工程全部工作量,并于2015年通过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备案。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结算造价核定单》,双方核定造价为4,245,319.00元。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5,000元,尚余390,319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 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认可,但是因被告账户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冻结,故无法支付,对于利息则希望与原告协商减少一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工程结算造价核定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16日,原告(承包单位)与被告(发包单位)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XX城XX花园的消防工程,包括消防喷淋系统、防排烟通风系统等。施工工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5月31日。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4,300,000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到资料完整移交,并与房产公司一起将消防设备等移交给物业公司,凭物业公司中指定负责人签字后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完成45天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2年满后在一个月内付3%,5年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余款2%结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3月26日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8年3月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核定造价为4,245,319元。其后,被告向原告总计支付工程款3,855,000元,余款390,319元至今未付,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作为承包人所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作为发包人理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在双方结算后45天,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现原告将被告未付的工程款参照保修金支付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因双方于2018年3月6日结算,故原告主张以工程款的2%计算5年保修期再加1个月,即自2023年4月6日起计算,剩余欠付工程款计算2年保修期再加1个月,即自2020年4月6日起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被告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原告主张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询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05%,2023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319元; 二、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5,412.6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4.05%,以84,90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计3,577元,保全费2,472元,均由被告上海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案号: 建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