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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_上海某某公司与某某物业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6.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5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18

8 上海某某公司与某某物业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号:(2025)沪0117民初24809号

当事人:原告:某某公司1;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

裁判结果摘要:判令物业支付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服务费36138.64元及逾期利息

来源: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NaOpu6YwMTE3w%2FGz9TI0ODA5usUmd3N4aD0yz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某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 委托诉讼

代理人: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 司3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苏某。 被告:某某公司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某某公

司2”)、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并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 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36,138.64元;2.判令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 失(以36,138.6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签订的《消防系 统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上海同悦湾华庭北区项目的消防系统提供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维修和保养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合同总价款为56,157.94元, 采取先服务后付款、按季度结算的方式。现该项目已经服务期满,但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至今尚未 支付剩余服务费36,138.64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贵某。原告认为: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36,138.64元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 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系被告某某公司4的分支机构,被告某某公司4作为总公司亦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 务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某某物业 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已付款凭证、发票、 维保工作记录及费用确认单与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进行核对,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本 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 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 告已按约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维护和保养服务,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根据 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费用确认单统计,应付服务费金额为36,238.64元,原告按照36,138.64元主张,属 于处分自身权利,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支付服务费36,138.64元,本院予以 支持。被告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在案涉合同服务期满且结算完毕并开具发票后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 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计算 方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 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被告某 某物业某某公司2对前述债务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某某公司4承担。被告 某某物业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4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

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服务费36,138.64元; 二、被告 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138.64元

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不足以支付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的, 由被告某某公司3承担付款义务。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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