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失火案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年份/2024
title: 299_梁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梁某某失火案
- 法院: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7-07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梁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补种沙棘
- 来源:gsfzb.com/content-420-88977-1.html
正文
小小疏忽酿成大火灾 山丹法院巡回审判一起失火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我没想到,由于我的小小疏忽,引发了火灾,我自愿认罪认罚……”7月7日,山丹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在该县李桥乡西沟村审理一起失火案,当庭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须于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西沟村二社补种沙棘11050株。 今年4月10日12时许,梁某某在西沟村二社耕地浇水时发现地埂杂草较多,便将地埂杂草点燃。后梁某某回家吃午饭,嘱咐地里干农活的儿子关注火势。梁某某离开后,其子看到地埂明火已熄灭,就未再特别留意。随后,地埂杂草因风复燃,其子发现后,看到火势越来越大,有蔓延至旁边灌木林地的危险,立即呼叫邻地正干农活的村民一同灭火,但因风势较强,火势迅速蔓延到了灌木林地。梁某某赶到后看到火势严重,又电话请求他人来帮忙救火并报警,最终火势燃烧一小时后被梁某某等人扑灭。经山丹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失火林地为灌木林地,过火面积65亩。 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表示愿意积极补植树木,恢复生态环境。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299_梁某某失火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