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艾失火案
title: 304_罗某艾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罗某艾失火案
- 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12-27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2023)闽0421刑初166号
- 当事人:罗某艾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 来源:zh.wikisource.org/zh-hans/罗某艾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正文
罗某艾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闽0421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艾,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现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2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艾犯失火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鸣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6日,被告人罗某艾为了耕作插秧地,到明溪县××乡××村××其山的农田锄草,并堆放于田中。尔后,被告人罗某艾使用打火机点燃草堆,当日下午2时左右,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田边并引燃田边的枯草,燃烧的枯草被风吹到半山腰,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现场位于××乡××村××其山山场,山场山权属于明溪县某甲村民委员会和明溪县某乙村民委员会所有,林权属明溪县某甲村民委员会、明溪县某乙村民委员会、明溪县某某场所有。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4.22亩。经测算,造成林业碳汇损失量350.74466吨,林业碳汇损失人民币25001.08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艾于2023年2月23日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2023年3月9日,被告人罗某艾支付打火工资人民币7400元。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罗某艾分别赔偿明溪县某甲村民委员会、大富村村民委员会6000元和5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罗某艾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艾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4.22亩,情节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艾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赔偿部分林业碳汇损失,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打火机1个(照片);2.书证:林权证、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傅某华、罗某明、罗某贵、汤某招、罗某念、罗某通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艾供述;5.鉴定意见:《关于明溪县××乡××村××其山山场森林火灾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罗某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艾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4.2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罗某艾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部分林业碳汇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艾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