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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卢某某失火案(江川)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卢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https://www.yncj.gov.cn/cjxzfxxgk/gzdt5810/20240108/1505825.html
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许,家住玉溪市江川区九溪镇马家庄村委会河口村的卢某某(女,71岁)在自家田地内焚烧豌豆杆,在豌豆杆尚未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现场飞火将附近田埂上的干草等可燃物点燃,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造成江川和红塔区大量林木被烧毁。2023年12月6日,卢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故意纵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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