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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小区车棚起火居民损失案(刘某、孙某诉物业)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48
类型/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电动自行车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525_乌海小区车棚起火居民损失案(刘某、孙某诉物业)

updated: 2026-08-04

乌海小区车棚起火居民损失案(刘某、孙某诉物业)

正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小区一场因车棚起火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落下帷幕。 2023年10月9日晚,海勃湾区某小区6号车棚供电箱突发短路起火。事发突然、火势凶猛,刘某、孙某夫妇停放在此的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均惨遭烧毁。夫妇二人认为该小区物业经营管理不善是导致摩托车电动车烧毁的祸因,遂于2024年4月将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他们车辆损失共9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物业服务公司辩称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车棚供电箱短路,该起火点不在其管理和服务范围,原告夫妇二人的索赔无依据。 经法院查明,该物业服务公司于2021年进驻该小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车棚属于小区物业服务范畴,电表箱出线端也应由物业管辖。并且,因物业未对电表箱周边可燃物进行管理,导致火灾蔓延,理应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车辆购置年限折旧,一审判决物业服务公司赔偿5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诉讼费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物业服务公司不服判决,向乌海市中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着火的6号车棚不在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范围,而是一直由案外人张某看管,遂与物业服务公司无关。刘某、孙某夫妇辩称,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监管之责,但小区基础消防设施缺失、日常巡查缺位,本次火灾的发生物业服务公司难辞其咎。 二审法院经质证,强调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小区唯一管理单位,案涉车棚为该小区内的共同部分,合同未排除其管理责任,其未尽电箱维护与消防管理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该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某小区唯一的物业管理者,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包括车棚,有着不可推卸的维护责任。本案既给物业服务行业敲响了责任的警钟,同时,也提醒业主在遭遇侵权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钟文娟 图片为AI生成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525_乌海小区车棚起火居民损失案(刘某、孙某诉物业).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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