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_贵阳乌当区楼上楼下火灾水渍损害案
8 贵阳乌当区楼上楼下火灾水渍损害案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H先生、Z女士
裁判结果摘要:H先生房屋火灾灭火水渍致楼下Z女士受损,调解由H先生补偿2万余元。
来源:http://changshun.guizhoucourt.gov.cn/fyxw/276407.jhtml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情简要:本院近日受理原告Z女士诉被告H先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H先生和Z女士的房屋属于楼上楼下关系。2023年8月,因H先生房屋突发火灾,消防人员全力抢救,最终将大火扑灭
。但因火势过大,使用了大量的水来灭火导致Z女士房屋受到水渍损害,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本院。 该案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故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均同意由H先生支付Z女士损失补偿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由 Z女士自行负担。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帮扶,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对自身房屋管理不当对邻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意识,及时排除安全的隐患,以案为鉴,时刻警醒自己,保障自身及家人生命财产安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535_贵阳乌当区楼上楼下火灾水渍损害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