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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侯某某网购电池起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38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锂电池原因/自燃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北京年份/2023

title: 776_北京朝阳侯某某网购电池起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北京朝阳侯某某网购电池起火案

正文

网购电动车电池充电引发火灾,北京一车主被判赔偿邻居车辆损失 快递小哥网购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着火,烧毁他人车辆被起诉。今天(5月6日),朝阳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00元。 庭审现场/记者拍摄 2023年的一天傍晚,在朝阳区某小区车棚,被告侯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发生自燃,烧毁了原告李某(化名)的车辆。李某回忆,整辆车都被烧的面目全非。“我的车就挨着肇事车停放,肇事车的车主是送快递的,他的车就是一个车的外壳在车棚子里搁着。他有两块电池,轮流用这个车的壳子去充电。我的整个车都烧毁了,车座子、海绵都烧的掀起来了,线也断了。” 原告车辆损毁严重/受访者供图 被告车辆/受访者供图 消防队出具的报告显示,事故起因为被告侯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热失控导致车辆自燃。在询问笔录中,侯某某表示他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所用电池也是网购所得,和车辆并不匹配。“车主在消防队说‘我不赔,你们走法律程序’。”李某表示,现在各种方式都联系不上侯某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笔录内容/法院提供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时间、折旧程度、实际损毁情况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损失2500元。被告侯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朝阳法院双桥人民法庭法官周欣月指出,被告作为起火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其电动自行车电池及车架系分别网购拼装而成,无法合法登记上牌。被告明知该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仍坚持使用该车辆,并对该车辆进行充电,未能履行保障该车辆安全、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出庭/记者拍摄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从5月1号起正式实施,条例从产品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朝阳法院双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迟倩楠提示,在生产销售方面,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认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头盔等相应的附件设施。在通行安全方面,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通行规范,包括不逆行、不超速、不对非机动车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拼装、加装和改装等。同时新《条例》对于非机动车载人人员的年龄从原来的12周岁调整为了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人员佩戴头盔新增为法定义务,如果驾驶的过程当中没有佩戴头盔,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记者/编辑 苏婉 、主编 程艳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车水 来源: 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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