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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楚不服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18.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8:03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西年份/2024

title: 1512_余某楚不服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余某楚不服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案

正文

南政行复〔2024〕4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余某楚,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辽宁省大连市某某区某某园某某号某某。 被申请人: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胡浩,支队长。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号。 申请人余某楚不服被申请人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某楚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程序违法。二、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责令被申请人如实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余某楚称:本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相关规定,依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市消防救援支队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8个申请作出了一个汇总的答复。该《答复》的形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以下简称“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关于信息公开26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的程序规定,没有任何文号。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是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信息”和“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借口拒绝公开的理由。综上,本人获知政府信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市消防救援支队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导致本人无法获知该政府准确信息。因此,本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维护本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市消防救援支队称:一、我支队作出《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应用法律法规正确。(一)接件情况。我支队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余某楚EMS邮寄的信件(快递单号:1145194815767),该信件内包括7张《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余某楚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公开内容为:(1)由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江南区沙井大道、富乐西路、定津路及新村大道围合片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备案资料;(2)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资料;(3)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资料;(4)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备案资料;(5)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资料;(6)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备案资料;(7)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消防设审核(查)意见书》备案资料。(二)受理和审查情况。我支队收到余某楚首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检索查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开内容,《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属于我支队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且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公章、人员签字、项目设计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情况。我支队梳理了涉及的第三方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发函征求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西中某某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原广西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意见。我支队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复函,表示不同意公开有关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相关信息,并表示今后如有其它申请公开公司消防审核、验收相关信息,均不同意公开。深圳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广西中某某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未回复。(四)答复情况。我支队结合第三方答复意见,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分别对余某楚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逐项答复,并按照余某楚注明的获取信息方式,以EMS信件形式分别于2024年1月18日邮寄余某楚,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未对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格式作出明确规定,我支队根据单位内部公文管理相关要求,以无编号发文形式发出答复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 余某楚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余某楚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关于“一事一申请”原则,明确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方式,方便信息获取,是否要求调整由受理机关自主决定。余某楚所述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8个申请,作出了一个汇总的答复”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二)余某楚引用的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为转发文件的函件,用于工作参考,非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我支队根据内部公文管理相关规定,作出的答复书已针对余某楚的各项申请内容逐一答复,注明引用的法律依据、余某楚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且按照余某楚在《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注明的获取信息方式邮寄答复书,符合程序规定。(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工程建设单位向行政机关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交的受理材料,非行政许可办理结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内容。余某楚引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均无明确条文规定要求公开上述材料。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消防设计审核项目于2012年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33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该项目消防验收案卷(属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中的归档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且上述材料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公章以及部分工程设计内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我支队根据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同意公开其消防审核、验收相关信息的意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主要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为我支队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凭证,非行政许可办理结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内容。余某楚引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均无明确条文规定要求公开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336号)的规定,该材料为项目消防验收案卷(属于消防行政执法案卷)中的归档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且该表格内含建设单位联系人签名,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我支队根据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关于不同意公开其消防审核、验收相关信息的意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主要为《消防监督执法法律文书审批表》,为我支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的单位内部审批文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中的“内部工作流程”“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我支队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我支队作出的《答复》 程序合法,余某楚提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28日,市消防救援支队收到余某楚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公开:“由南宁华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2号广场(江南区沙井大道、富乐西路、定津路及新村大道围合片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消防设审核(查)意见书》备案资料”。市消防救援支队收到余某楚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申请内容涉及同一建设项目,遂合并办理。2024年1月17日,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答复》,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消防设计审核(查)意见书》《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南公消审〔2012〕第002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南公消验〔2012〕第179号)复印件提供给余某楚。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认为以上文件涉及第三方隐私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征询第三方意见,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信息,认为其属于支队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余某楚对《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特快专递邮单、本案《答复》等。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336号)中《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第六条规定:“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七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本案中,余某楚申请公开的《消防设计审核(查)意见书》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属于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属于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卷,均是市消防救援支队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消防设计审核(查)意见书》《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并无不当。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认为以上文件涉及第三方隐私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但按照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复议答复书中的陈述,上述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实际为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公章、人员签字等可以技术处理或区分处理的信息。故市消防救援支队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应予变更,但变更后案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状态并未发生改变。对于余某楚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表》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认为该信息属于支队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亦无不当。余某楚主张《答复》没有文号违反了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的规定,但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文已明确说明仅供工作中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且《答复》没有文号对余某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余某楚的该主张缺乏理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余某楚还主张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其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一个汇总的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市消防救援支队将陆续收到的政府信息申请合并答复,符合便民高效要求,也未对余某楚取得答复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余某楚另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是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第二项答复内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维持第一项和第三项答复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行政诉讼/2023_1512_余某楚不服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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