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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_汤某、齐某诉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公开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3 大小:8.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50

8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null

(2024)沪7101行初14号

原告汤某,男。

原告齐某,男。

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人员。

原告汤某、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消防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孙焕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齐某,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齐某(以下简称两原告)诉称,上海市高层住宅小区系上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干警出售的自建房,1999年底竣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更好配合、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了解小区在建时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范围的具体、完整情况。2023年 10月3日,两原告依据规定和相关证据,向被告申请公开“某街道xxx坊xx丘(某路高层住宅综合工程、某路518弄)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信息”。2023年11月1日,被告约两原告到消防总队,向两原告出示了一本多家消防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合订本的卷宗。该卷宗里的“批复文件”没有相关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图纸等附件,卷面不规范,卷宗、装订线明显是新装订的。两原告明确告知被告消防审核、验收档案分为“审核卷、验收卷”,案卷必须包含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一系列图纸的,同时还必须保存电子文档备份。被告故意回避两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是全部完整消防审核、验收档案信息的诉求,让两原告加“图纸备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两原告获取政府信息权益。两原告在小区物业公司处获取了某路518弄消防通道方案图、总平面图副本,请被告盖章官方确认合法性,但遭到拒绝。两原告不认可消防验收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要该档案中的资料,还是需要被告公开验收合格的总平面图等图纸。请求撤销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 SXFXXXXXXXXX的告知书,责令被告履行职责完整公开两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

被告消防总队辩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收到两原告申请后,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也基于实质解决争议的考虑,被告接待了两原告,与其进行当面沟通,告知通过其内部检索、到上海市公安局档案处调阅,未找到消防审核档案,只找到消防验收档案,并将消防验收档案原件整本交给两原告查阅,再次询问确认两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指向。两原告称其要求公开的是“审验合格原图纸”,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消防信息公开》上予以注明。对于两原告提出的其实质要求获取的还包括消防审核原始的、完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被告也通过电子档案系统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在纸质

档案中也未找到,对此已经在2023年11月1日的现场接待中对两原告予以了说明和告知。为了充分保障两原告权益,被告还开具介绍信至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了进一步调阅查询,也未找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上海市某路518弄公安大楼相关档案材料。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检索的义务。被告经延长办理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向被告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街道xxx坊xx丘(某路高层住宅综合工程、某路518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信息”。被告于2023年10月9日收悉后,于同月26日作出告知书称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并邮寄送达两原告。2023年11月1日,被告现场接待两原告,将涉上海市某路518弄住宅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档案交两原告查阅,告知两原告经检索查询未找到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档案,并请两原告明确其申请内容。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写下“审验合格原图纸”,并在其提交给被告的《申请消防信息公开》上写下“申请目标:审验合格的原图纸”。被告对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检索,未查找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

被告遂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被诉告知称,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023年 11月1日,被告邀请两原告至被告处就案件进行沟通,会上两原告确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向为“某路518弄某路高层住宅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原始图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如下:两原告所申请的“某路518弄某路高层住宅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原始图纸”,经被告检索,被告未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将被诉告知邮寄送达两原告。两原告收悉后不服,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两原告提交的告知书、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档案封面及侧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诉告知、另案中获取的系统截屏、消防通道方案图、竣工总平面图、复函,被告提交的被诉告知及邮寄凭证、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监控视频及录音光盘(附制作说明、文字记录)、档案材料、档案查询情况说明、电子档案检索截屏、介绍信及工作记录、来访情况登记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针对两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和答复的职权。被告收到两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检索、审查,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程序合法。因两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经检索查找,现场接待两原告,告知消防审核档案未找到,将其能够查询到的消防验收纸质档案交两原告查阅,向两原告确认其要求公开信息具体指向,进而继续进行检索,均未查找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据此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两原告提出,其要求获取的是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信息,不仅限于“审验合格的原图纸”。对此被告已经就消防审核及验收档案、图纸等均进行了检索查找,尽到了审慎审查、充分检索的义务。档案保存不完整的合法性及责任追究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某、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焕焕书记员戚玉婷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行政诉讼/2023_1536_汤某、齐某诉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公开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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