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XX小区物业不服消防设施故障处罚复议案
title: 1839_宁国市XX小区物业不服消防设施故障处罚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宁国市XX小区物业不服消防设施故障处罚复议案
- 法院:宁国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宁复决字﹝2025﹞109号
- 当事人:宁国市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 裁判结果摘要:不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处罚申请复议
- 来源:https://www.ningguo.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776411.html
正文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5﹞109号)
发布时间:2026-02-26 08:4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
宁国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文书送达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张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 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叉口。 负责人: 黄宝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以下简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1月14日、15日,本机关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 申请人称: 1、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已停止对宁国市XX小区的物业服务;2、XX小区消防2024年7月4日已启动应急消防维修;3、如有问题为什么没有给予整改的机会;4、XX小区消防瘫痪,房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都知晓。所以申请人不接受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的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消防监督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宁国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二、案件基本事实与处罚法律依据。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12345热线转办的举报,反映XX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且物业未及时维修。后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查发现: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问题持续存在,同时存在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人员不足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维护义务的事实和物业经营实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未维护XX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他隐患督促整改。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合法。1、案件来源及核查情况:12345市长热线转办案件要求针对XX小区消防安全问题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1日依法对XX小区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核查,发现小区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消防隐患,现场拍照记录隐患情况并存档。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申请人;2、调查处理:针对检查情况,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XX号)第八十二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过去其他部门移送等途经,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对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XX号)第四十八条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人张XX和物业主任汪XX进行了询问;同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XX号)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消防违法行为拟处罚决定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笔录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法人张XX;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消防〔2025〕XX号)文件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处罚金额依据裁量标准执行。针对被申请人反馈的“已停止小区物业服务”和“已启动应急消防维修”问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与业主大会解除服务关系或完成交接手续,其以“已申请维修”为由推卸当前管理责任无法律依据;另外,被申请人虽提供2024年7月的维修申请,但自申请之日起至2025年10月核查时,长达15个月未完成任何实质性维修工作,且未提供持续推动维修的具体证明材料。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维护属持续性义务,被申请人消极不作为导致火灾隐患持续存在,已构成违法。3、处罚决定。10月31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XX号)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提出的处罚意见,报请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法核,法核同意后由大队负责人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审批时间为11月3日。4、决定送达。11月11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XX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法人张XX于当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以上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完善合法。综上,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依法查明: 申请人曾用名为宁国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经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更名为宁国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接12345平台转办事项,来电人投诉宁国市XX小区的消防报警主机损坏。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消防监督员对宁国市XX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宁国市XX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对申请人未保持XX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行为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消限字﹝2025﹞第XX号),责令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前改正宁国市XX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问题。202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申请人物业主任汪XX进行询问,查明宁国市XX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83条故障点,故障点区域面积4900㎡。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负责人批准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对宁国市XX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1月1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 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宁国市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宁国市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用申请人对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委托服务管理期限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2025年9-10月,申请人向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反映要退出对XX小区的物业服务,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申请人向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示经研究决定在2025年10月16日正式退出XX小区的物业服务,但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宁国市XX小区消防设施等与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进行交接。 再查明: 2024年7月4日,宁国市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申请表》,反映XX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均不合格,需维修,灭火器到期需更换。该申请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盖章同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宁国市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立案审批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申请表》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开始对宁国市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7月4日即提出对该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申请,但直至被申请人对该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该小区仍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点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退出宁国市XX小区物业服务,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该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办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交接手续,故直至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宁国市XX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申请人仍应对该小区的上述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立案、调查、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