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1893_魏立英等再次请求赔偿复议案
下一篇:1597_乐山某置业公司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行政 ›

2286_贵阳市某物业诉云岩区消防大队消防设施处罚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3 大小:6.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44

8 贵阳市某物业诉云岩区消防大队消防设施处罚案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2024)黔行初字号

当事人:某物业公司(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物业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罚及复查逾期再罚,起诉撤销,法院审理驳回。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85910958099923483/

贵阳消防遭物业起诉风波,法院判决究竟指向何方?

开头灵魂一问:

小区住宅楼消防设施

及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应该由谁来负责维护管理?

对这个问题充满疑惑的各位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住宅 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住宅楼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7月5日向该物业公司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场所)于2024年7月5日前改正。

2023年8月3日,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该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上述处罚前告知的违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八 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执行方式和期限及不服本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救济途径,于2023年8月8日送达该物业公司。2023年8月10日,该物业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八千元。 2024年7月9日,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进行消防监督复查并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时,发现上述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逾期未整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于2024年9月2日向该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上述处罚前告知的违法行为,云岩区消防救 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一 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5日,该物业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一万五千元。

后该物业公司不服,将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 一、撤销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2023年7月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撤销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判决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退回该物业公司所缴纳的罚款一万五千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云岩区消防救援 大队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具有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 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 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 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的规定, 该物业公司为涉案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本案中,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由该物业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火灾隐患经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看完之后勤灵妹要啰嗦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消防救援机构对各单位履行的是

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

实际上是由物业负责管理和保养

贵阳就曾出现过

某小区室内消火栓没水的严重情况

某些单位物业不但屡教不改

还将消防队告上法庭

这话是怎么说的?

各社会消防设施管理主体单位

千万要对自己所管辖的消防设施上心啊!

不论是处罚、还是诉讼案件

核心目的是督促大家

将火灾预防放在首位

对消防设施及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行政诉讼/2023_2286_贵阳市某物业诉云岩区消防大队消防设施处罚案 (2).md
‹ 上一篇:1893_魏立英等再次请求赔偿复议案
下一篇:1597_乐山某置业公司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