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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刘某诉住建局消防前室处理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4.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0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26
类型/行政判决书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4

title: 2472_尚志市刘某诉住建局消防前室处理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尚志市刘某诉住建局消防前室处理复议案

正文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02-28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郭鹏,职务,局长,地址:尚志镇。   受委托人:朱元松,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股,职务:股长。   申请人不服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竣工图中13-16轴与A-B轴之间的消防前室,13-16轴与1/M轴处的临街逃生大门,对于这2个位置的拆除,尚志市住建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只字不提,不予整改。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消防前室和逃生大门拆除行为不在被申请人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人投诉的私改乱建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31日对尚志市某大厦一层商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查,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2日、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0日通过黑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进行信访,反映尚志市某大厦商服私改乱建,封闭楼梯,致使3至4层商服无法通行,不能正常营业,且存在消防隐患等问题。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刘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3年8月11日作出《关于刘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执法程序对尚志市某大厦一层商服经营者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和经济赔偿,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对《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是因刘洋通过黑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投诉而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尚志市司法局)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行政诉讼/2023_2472_尚志市刘某诉住建局消防前室处理复议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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