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6_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吕梁市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8 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吕梁市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吕梁市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被告)裁判结果摘要:一审二审维持,罚款5000元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28491615895687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23日,吕梁市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消防给水设施、防排烟设施处于停用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按程序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责令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按程序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该物业服务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结束后,经催告该企业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滞纳金5000元,共计10000元。因该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 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物业法定职责不可推卸,合同约定
并非“挡箭牌”。住宅小区,尤其是新建小区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常以开发商未完善消防设施、合同约定免责、物业费收入过低、缺乏相应经费等为由不配合整改,导致隐患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暴露出物业公司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漠视,最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案警示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消防安全置于首位,主动履职尽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以案普法,提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救援机构
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了以案普法的宣传活动,对辖区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进行警示教育,纠正物业从业人员的错误认知。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张贴宣传海报,进一步提升了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真正将消防安全管理融入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