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0_关某某不服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
8 关某某不服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
法院:洛阳市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关某某,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开发商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联合验收备案告知性来源:https://m.ly.gov.cn/2024/06-03/186049.html
申请人:关某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组织联合验收,待验收通过后,再次备案。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6日在第三人处收房时得知,2023年9月27
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联合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上载明2023年9月20日通过了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的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通过该意见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工程竣工进行了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联合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同时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进行了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未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情形的显示,系行政机关履
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行为,备案行为系保障购房人在特定时间(交房日期)收到质量合格房屋的关键行政管理行为,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内容完备性、形式合法性审查,还应通过审查竣工验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 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某某项目10#、11#楼建设工程作出洛建消验字〔2023〕第X X号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决定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消防许可晚于备案行为,备案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23年10月16日在收房时,该项目11#楼外墙仍有工人在施工;消防器材没有灭火器;楼道消防栓缺少水枪及水带;地下人防工程目前仍在施工。 综上
所述,该意见书不仅是一份意见书,同时还兼备了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备案行为,行政许可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备案行为是2023年9月27日,该备案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附表1第76项,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为第三人某某项目10#、11#楼建设工程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另查明,某某项目11#楼建设
工程通过规划、人防、城建档案、质量验收,其中人防核实9月22日出具意见,质量验收9月25日通过,城建档案验收9月26日办结,规划核实9月27日办结。被申请人按照《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洛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洛工程改革办〔2021〕13号)第二条规定的办理流程,根据各验收部门出具的专业验收意见,于2023年9月27日为该项目出具了《联合验收意见书》。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的情况,经核实系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外网公示录入,最终公示显示消防验收生效时间延误至联合验收意见书之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
出《联合验收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已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
验收核准”由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告知性备案”。《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洛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洛工程改革办〔2021〕13号)第二项规定,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主管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与《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具有同等效力。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规定将第三人联合验收申请通过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发至各单位。2023年9月22日,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洛人防竣核〔2023〕第XX号《关于某某项目1#、5#、10#、11#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的函》,同意11#楼等建筑竣工验收备案。2023年9月25日,11#楼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2023年9月26日,洛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作出《洛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同意11#楼等通过工程档案验收;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洛建消验字〔2023〕第XX号),1 1#楼等建筑消防验收合格;2023年9月27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核字第XX(建筑)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2023年9月27日,根据相关单位在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作出的反馈,被申请人作出《联合验收意见书》。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已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由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告知性备案”,《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洛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洛工程改革办〔2021〕13号)第二项规定:“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主管部门出具专业验收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与《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对申请人没有创设、确认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联合验收意见书》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7日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