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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_某财保浙江分公司诉某物流代位抗诉案(库存地址变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保险理赔 年份:2024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12

8 某财保浙江分公司诉某物流代位抗诉案(库存地址变更)

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财保浙江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地址变更未通知致火灾货损,保险人代位追偿,检方抗诉关注通知义务。

来源:https://3g.china.com/act/news/10000169/20241119/47614031.html

货车发生火灾,烧毁了车辆及货物。供应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将因本次事故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案涉车辆挂靠公司赔付。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的当事人老李。老李是黑龙江大庆人,从事货运工作已有二十几年。2018年7月15日,老李接到宁波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北专线的货运通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宁波运输56票货物至长春、哈尔滨。途中,车辆前大灯突然熄灭,老李紧急停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室内冒出浓烟,右侧发动机位置蹿出火苗。尽管老李立即拿出灭火器救火并向旁边呼救,但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车辆及车载货物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起火的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及遗留火种,但不能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或机械故障引发火灾。供应链公司依据与保险公司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了75万余元的理赔款和3.6

万余元的公估费用,并获得了供应链公司对第三方的追偿权。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及其车辆挂靠公司赔偿共计7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审

理后认为,老李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判决老李赔偿保险公司7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面对80万元的巨额债务,老李从大庆赶到宁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2023年6月15日,老李向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查阅了原审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并走访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经调查,该批货运保费由老李缴纳,供应链公司收齐后统一交给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因未查询到老李的联系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出庭诉讼文书,导致老李未能参加庭审。

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办理,镇海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后,该院以老李享有共同的保险利益、不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过讨论,宁波市检察院认为老李享有保险标的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应行使代位求偿权。20 23年9月4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2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生效判决,驳回某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保险理赔/2024_1411_某财保浙江分公司诉某物流代位抗诉案(库存地址变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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