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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_李某诉某保险公司新能源汽车火灾保险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保险理赔 年份:2024 大小:2.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10

8 李某诉某保险公司新能源汽车火灾保险纠纷

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新能源车购车自付54320元火灾全毁,依损失补偿原则判赔54320元而非保险金额81668.4元。

来源: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86627.shtml

男子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享受了国家补贴,实际自付购车款54320元,并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单中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1668.4元。后车辆在保险期间因火灾被全部烧毁,保险公司认为赔付金额应以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81668.4元赔偿,但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李某购车时自付购车款仅为54320元,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理赔而获益,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54320元,双方服判息诉。 昨日,记者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4年12月被指定受理天津市内六区保险纠纷以来,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保险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1至10月,新收涉车类保险纠纷同比下降21%;此

外,今年上半年,涉车类保险纠纷平均审理天数缩短至30.35天。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保险理赔/2024_482_李某诉某保险公司新能源汽车火灾保险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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