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_1886_广州白云云府行复涉火灾复核案.md
title: 1886_广州白云云府行复涉火灾复核案
updated: 2026-08-04
广州白云云府行复涉火灾复核案
-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云府行复〔2024〕1480号
- 当事人:某通模具厂法定代表人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中确认穗消火复字[2024]第X号复核维持原认定
- 来源:https://www.by.gov.cn/attachment/7/7871/7871889/10412723.pdf
正文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府行复〔2024〕1480 号
申请人:吴某斌。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和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 1333 号。 负责人:钱亮,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
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
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
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X 号《行
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依法立案,重
新核定是否有人恶意纵火、偷盗,追究其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
2024 年 5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某通塑胶模具有
限公司(原厂址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
里的摄像头被人移动了,怀疑是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了建筑楼首
层东侧仓库发生了火灾,要求被申请人立案勘察,被申请人以不
符合立案标准驳回申请人立案请求。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
公司内的设备物品(被盗物品为移动硬盘一个,卡尺两把,铜公
一批)在火灾事故前被人盗窃,申请人为此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
报案。然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只派人去看了一下摄像
头,并未对盗窃现场进行勘察、取证,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
人了解案情进展并要求给予答复,被申请人均未理会。由于被申
请人未及时勘察,工业园区人员将火灾现场进行清理,被申请人
事后便以没有现场可以勘验回复申请人,无法给予立案处理。因
此,申请人对此不服,要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申请人的
请求进行重新审查并立案。申请人具体依据如下:
一、申请人控告怀疑有人故意纵火或过失导致火灾以及被盗
窃设施设备,被申请人仅调取了一下摄像头事宜,却未对现场进
行勘验、取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违反办案程序,
这不仅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纵容,更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忽略。
首先,申请人公司原地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发生了重大火
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百万,公司内的摄像头作为重要证据之
一,申请人在发现摄像头有被人移动的痕迹,存在可能有人故意
抹除纵火或失火证据的情形,其本身就关乎申请人公司火灾事故
认定责任的划分问题,存在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可能。若有人
故意纵火或毁灭相关证据,这将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
收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理应重视。
其次,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应当进行报案登记,
同时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申请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
径。另外,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 3 日内,需查证的最长不超过 7
日。
再者,若是需要勘察、取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人员到案
发现场进行勘验、取证,而不是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也不
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反而在工业园区将现场清理后
告知申请人没有现场可以勘验、取证,所以不予立案。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违反办案程序,忽视
申请人诉求,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申请人报案期间,被盗窃事实基本清楚,案发现场亦保
存完好,然而被申请人始终未安排人员前往勘察、取证,是被申
请人的过失,不能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处理。
三、不予立案的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被申请人都没有对
基本事实进行调查,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验,具体不予立案的审
查结果是如何得出来的,被申请人均未如实告知申请人。申请人
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消极履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是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及时依法对申请
人的诉求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的行政责任,维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由三家公司使
用,分别为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模具厂,申请
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利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利模
具厂)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通模具厂
因场地转移,正陆续转移或变卖上址旧厂的设备、仪器和工具等
物品,2024 年 1 月 22 日,申请人雇请四名工人到上址使用切割
机进行拆卸设备等作业,当日 17 时多,申请人和工人离开。
当日 23 时 37 分许,有群众报警称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园某栋首层发生火灾,广州市 119 指挥中心接报后马上
指派消防救援部门到场将火扑灭。事后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
队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经现场勘验后,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4 日分别向某利模具厂、某公司、某通模具厂以及当日在现
场进行作业的工头、某栋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方等单位或个人说明
火灾事故认定情况。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说明的主要内容为“……
某栋首层东侧仓库(注:即某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为 700 平方米,主要燃烧化妆品、建筑装修等,消防
站到场将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21 时 20 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业
园某栋首层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车间东侧隔墙南往北第二根柱
体与第三根柱体底部区域;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
所致。”申请人对消防救援大队的上述火灾事故说明中关于起火
位置、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内容均不认可。
2024 年 5 月 7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穗云消火
认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与上述火灾事故
说明一致。某通模具厂等单位及个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广州市消
防救援支队经复核后,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作出穗消火复字〔2024〕
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火灾事故的认定。2024 年 6 月 14 日,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
火灾现场进行解封,全部交由火灾当事人某利模具厂、某公司、
某通模具厂等处理。
2024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该次火灾
事故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嫌疑,故将案件移送白云区公安分
局处理,目前,该案已被退回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补充核
实。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报案称在某通模具厂的办公室内
有物品不见了,分别为移动硬盘一个,有表卡尺两个、铜公十个,
总价值约 3000 元。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提
出三个诉求:一是要求相关部门向其正面反馈火灾情况,二是需
要知道火灾之前其办公室的监控被谁移动过,三是需要知道办公
室的物品被谁拿走了。2024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
反映其办公室物品不见了一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穗
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后,民警对其制
作了询问笔录并到场查看现场情况。申请人的某通模具厂卷闸门
在火灾救援时已被破拆,现场一直处于开放状态,2024 年 6 月
14 日被解封后已交由申请人处理,除了火灾痕迹,现场并没有其
他可疑情况。经了解,发生火灾之前一段时间,申请人已经开始
陆续将某通模具厂的设备、工具等物品搬运到位于花都的新厂或
者变卖;火灾现场被封闭期间,在得到消防救援大队的允许后,
申请人也继续搬运某通模具厂内可用的设备、工具等物品。鉴于
不排除在申请人清场过程中,涉案物品被转移、变卖或者遗失等
可能,民警口头建议申请人认真清点并核实是否确有物品被盗再
向被申请人报案。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报
案,其中的诉求之一就是希望查清楚谁拿走了其移动硬盘、卡尺
和铜公等物品。由于仍然难以排除涉案物品被转移、变卖或者遗
失等可能,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实有盗窃的事实发生,遂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
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
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
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
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
告知的除外。”由于此前申请人已陆续转移或变卖过案发场所的
物品,且该场所发生过火灾,虽然申请人报案称其物品不见了,
但不排除被转移、变卖、遗失或在火灾中烧毁等可能,不能证实
有盗窃的事实发生,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怀疑有人放火或过失导致火灾,要求对现场进行
勘验并立案侦查的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于行
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
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
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
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
部令第 X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
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
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根据
以上规定,火灾调查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的职责,事实上,在火灾
扑灭后,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即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
并开展调查,申请人如怀疑有人故意放火或者过失导致发生火灾,
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门反映或提供证据。而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
进行立案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有物品不见了,因无证
据证实有盗窃事实发生,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
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
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在广州
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一楼的硬盘不见了。同日,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于《询问笔录》
中确认,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一楼发现放在办公
室内的一个硬盘、两把有表卡尺、十个铜公不见了,价值 3000
元,于是报警;不清楚现在有没有留下作案工具以及嫌疑人信息,
现在没有监控。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
业园某栋一楼进行调查。
2024 年 8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同日,被
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于《询问
笔录》中确认,其在 2019 年至 2024 年 1 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某
镇某工业园某栋经营一家塑胶模具厂,2024 年 4 月份,其在花都
区某村一家模具厂工作;其只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
栋首层的一半,600 平方米;在 2019 年 5 月份签了承租合同后,
其从承租的 600 平方米中分出 320 平方米出租给某利模具厂使用
至今;其现在不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首层经营,在
2024 年 1 月 10 日,塑胶模具厂属于半停产状态,同时其将承租
首层的 280 平方米转租给某利模具厂,并约定 2024 年 1 月 25 日
前其将模具厂里面的东西全部清走并签了相关转租合同;其诉求
为要求相关部门给其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发生火灾进
行正面反馈;需要知道发生火灾之前其办公室的监控被谁动过;
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某栋解封后,其回去办公室发现治
具(铜公)、卡尺及移动硬盘不见了,想知道是被谁拿走了。
2024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
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 年 5 月 7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
穗云消火认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 年 1 月 22 日 23 时 37 分许,广州市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北
园 X 栋建筑楼首层东侧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 700 平方米,
主要燃烧化妆品、建筑装修等,消防站到场将明火扑灭,无人员
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21 时 20 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路 X 号某工
业园某栋建筑楼首层广州某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车间东侧隔墙南
往北第二根柱体与第三根柱体底部区域: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
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2024 年 6 月 4 日,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穗消火复字〔2024〕第 X 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决
定维持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的认定。2024 年 6
月 14 日,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解除封闭火灾现场公
告》对火灾现场进行解封。
2024 年 11 月 12 日,被申请人对段某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
问笔录》。段某生于《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某
镇某工业园经营一间化妆品工厂;2024 年 1 月 22 日发生火灾前
些有用的工具搬到花都狮岭新开的工厂;其和消防救援大队工作
人员到发现火灾现场的车间和办公室查看时,就看到车间有一套
模具、铁架子和手动叉车以及一包注塑的原材料,办公室里面就
有两个烧坏的显示器,没有看到卡尺、移动硬盘和铜公。同日,
被申请人对钟某贤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钟某贤于《询
问笔录》中确认,其之前在某通模具厂工作;发生火灾前几天,
申请人叫了几辆大货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某工业园的模具厂车
间内将生产使用的全部工具搬到花都新开的模具厂,不清楚办公
室里面有什么东西,当时申请人叫了外面回收的人来模具厂门口
回收厂里面的铜公、塑料产品及废品,剩一小盘的铜公放到申请
人老婆的小车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
不立告字〔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
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
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
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
中,申请人报警称办公室的卡尺、移动硬盘和铜公被盗,但不清
楚嫌疑人和是否有作案工具、痕迹,考虑到涉案现场发生了火灾,
且火灾发生前申请人亦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搬运,不排除涉案物品
存在被转移、遗失、灭失等可能性,现无直接证据证实涉案物品
被盗窃,因此,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穗公云(人)不立告字〔2024〕
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
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
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
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
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
外……”本案中,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报
案,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
〔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
持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穗公云(人)不立告字
〔2024〕X 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