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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6.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39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商场市场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5

title: 1917_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updated: 2026-08-04

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正文

当事人:灌阳县运来消防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7MA5PP2KD47 住所(住址):广西灌阳县黄关镇顺溪村李家屯011号102室 经营者:李清样 2024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2024年桂林市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上述样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转换电压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求,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现场抽检基数共计4个,进货价是55元/个,销售价是65元/个,货值共计26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 、检验报告1份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5年1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灌市监罚告〔2025〕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系消防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错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6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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