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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_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1:26

8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0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

文书号:-

当事人: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不合格,没收87.6元、罚款1450元

来源:https://news.dayoo.com/guangzhou/202503/27/139995_54804682.htm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领域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旺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所得

  1. 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驰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每日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车陂环闽富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庆 通讯员:穗市监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055_广州得安消防科技经营不合格过滤式呼吸器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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