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title: 2066_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updated: 2026-08-04
新余江西某消防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 法院: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裁判日期:2025-07-17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
- 文书号:-
- 当事人:江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耐火性不合格,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来源:https://xinyu.gov.cn/xinyu/cpzlaq/2025-12/22/content_367e5a1c67324154871fdf4e8a0b8a4f.shtml
正文
为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建材、消防产品、头盔、鞭炮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胜利北路某潮品坊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猫爪挤痘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儿童玩具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儿童玩具“猫爪挤痘痘”12个,购进价3元/个,销售11个,销售价5元/个,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玩具,存在小零件脱落易致误吞、有毒材质危害健康等问题,直接威胁儿童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打破了其侥幸心理,同时推动玩具销售主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流通环节堵住不合格产品,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摩托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摩托车乘员头盔所检项目中佩戴装置强度不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12顶,购进价9元/顶,销售6顶,销售价25元/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9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头盔无法在事故中缓冲撞击,对骑行者头部无法起到保护作用,间接威胁骑行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整肃了行业风气,推动了市场良性竞争,有利于营造更安全的交通产品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照明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基本功能试验(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重复性转换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0个,购进价14元/个,销售8个(其中2个抽检买样),销售价18元/个,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2元。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流入市场,极易造成在发生火灾时出现无法指引逃生等问题,威胁公共安全。该案件的查办彰显出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决心,警示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营造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四:新余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年年红(鞭炮)、精品大地红(鞭炮)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年年红(鞭炮)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上述精品大地红(鞭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年年红(鞭炮)60封,购进价16.13元/封,销售54封,销售价20元/封,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08.98元;共购进上述精品大地红(鞭炮)35封,购进价是6.5元/封,销售29封,销售价10元/封,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01.5元。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主体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XF009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江西省住建厅于2024年9月25日对某产业园项目使用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XF009进行质量抽检的《检验报告》督办函抄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给某产业园项目的上述防火门共3樘,总面积7.36m²,销售单价310元/m²,成本单价297元/m²;另销售给某网吧的上述防火门共2樘,总面积6.16m²,销售单价205元/m²,成本单价200元/m²;总货值金额3544.4元,违法所得126.4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火门事关公共安全领域重点防控环节,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本案的查处为整个建材行业敲响警钟,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案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管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不符合GB/T19472.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300米,生产成本15元/米,销售价格19.8元/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940元,违法所得14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管材氧化诱导时间(OIT)是评价材料抗氧化性能的核心指标,管材作为工业、市政领域的必需材料,不合格管材一旦流入市场,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倒逼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进而推动管材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升级,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公共安全的决心。 典型案例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消防软管卷盘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软管卷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消防软管卷盘性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090-2005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经营不合格消防软管卷盘2只,生产成本4852元/只,销售价格4940元/只,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7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软管是灭火系统里的重要配件之一,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降低灾害损失极其重要,销售不合格消防软管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八: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的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钢筋5.04吨,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已主动将不合格钢筋产品全部召回。进价3170元/吨,销售价3200元/吨,货值金额1612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是混凝土结构中主要承载部件,不合格产品将直接削弱建筑承重核心,使楼房、桥梁等工程存在致命结构性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完善质量追溯与严惩重罚机制,严防“问题钢筋”流入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