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0_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
8 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国有林总场经济损失来源:https://www.jl.chinanews.com.cn/fzzx/2024-04-11/238621.html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1日电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23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王某在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火石岭村杨家大院后山上(二道沟管护站辖区)的祖坟祭拜,在护林员明确告知其不允许使用明火的情况下,王某仍在其祖父母的坟墓前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引燃附近的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导致山上的樟子松、大果榛子等树木过火。 经吉林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勘验鉴定:过火林地地类为混交林(有林地),土地权属为国有,过火林地面积为51051平方米(5.1051公顷)。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樟子松树、大果榛子树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92729元。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长春九台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长春市九台区国有林总场经济损失。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 4日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规定了全省防火期限、野外用火管制措施、野外生产用火的申请流程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用火事项等内容。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命令》规定,提高防火意识,绿色祭祀、安全祭祀,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优秀文化的传承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完)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140_王某祭祀点烟引发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