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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_河北景县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承诺不符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3:28

8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景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美玲。

现查明 2024年10月28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文体中心的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具体问题:1、未明确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2、抽查单位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的知识和技能;3、疏散指示标志选型不符合标准;4、部分防火分区未按要求划分防烟分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李美玲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整改后照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冀景消安检字[2024]第0006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景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该场所并于15日内到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景县亚夫路)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景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景县消防救援大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516_河北景县巾帼时代购物广场承诺不符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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