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图〕插图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2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字东约200米路南,经营者: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4********。
现查明 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7月9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老大路十字东约200米路南的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二楼东侧、三楼东侧疏散楼梯被物品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0837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194 号)、经营者张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詹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 5 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至县佰嘉住宿招待所(佰嘉精选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203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517_陕西周至佰嘉住宿占用疏散楼梯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