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
title: 2636_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
updated: 2026-08-04
判决移柴垛消除火灾隐患案
-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排除妨害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同村村民)
- 裁判结果摘要:张某在王某家院墙外堆放柴禾距墙仅50厘米,既是排水妨害也是火灾隐患。判决张某十日内清除杂物、消除火灾隐患,现已执行完毕。
-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233087
正文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仅关乎美丽乡村建设,也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堆放柴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积杂物、消除火灾隐患,以司法之力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消防安全于未“燃”。 王某与张某均系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该村地处山区,两家呈上下坎相邻居住状态。原告王某在坎上居住,被告张某在坎下居住。王某家墙外有一片长约20米、宽不足2米的空地,张某在平台空地上堆放了一些柴禾以及其他杂物。王某认为,留出该空地是为了便于维修房屋,张某在此堆放柴禾不仅造成自家排水不畅,还暗藏火灾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清除全部杂物。张某则辩称,涉案坝坎过去曾是张家祖宅的老墙,现在该处空地属于公共空间,自己在此堆放柴禾已经多年,且柴禾距王某家院墙尚有一定距离,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恶臭等物品时,应当与邻居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或安全装置。张某堆放的柴禾及杂物距离王某家院墙仅50厘米,且数量多、体积大,对王某房屋及院墙的排水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且柴禾等易燃物的存在对王某房屋而言也属于火灾隐患,应予移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的柴禾等杂物移除,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相邻一方为正常使用或利用其不动产权益,在兼顾已方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相邻一方的权利,且另一方需在必要限度内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相邻人之间互负容忍义务。但相邻权中的容忍义务并非没有限度,义务人也并非要容忍一切来自邻里的侵害,相邻人受限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需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若造成的影响未超出容忍义务范围,则不构成侵权,若超出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对方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请求权。 本案中,王某、张某比邻而居,理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睦相处,但张某将柴禾等杂物堆放在王某家院墙外,不仅影响了王某房屋的正常排水,还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损害邻居王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自家房屋也会遭受不利影响。此外,本案发生在密云北部山区,属森林防火区,周边林草众多,防火形势严峻,即使是星点火种也极易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因此,山区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应该小心审慎,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引发森林火灾,不仅将面临民事赔偿问题,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供稿丨刘靖辰 徐昊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密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密法·环境资源审判丨判决移柴垛 防火于未“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