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
title: 3161_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
updated: 2026-08-04
蚌埠梁某办喜事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案
-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庙法庭
- 裁判日期:2025-11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林某(原告/邻居);梁某、秦某(销售方)、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告)
- 裁判结果摘要:梁某家门口烟花炸伤邻居林某右眼致八级残疾,经调解由梁某、销售方及烟花公司分担赔偿。
- 来源:http://bb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47991.shtml
正文
“砰砰砰......”梁某家庆祝喜事的烟花爆竹声响不停,不曾想,烟花却变成了伤人的“利器”,一起健康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杨庙法庭庭长王静在庭审现场搭建调解桥梁,化解了该案的同时,也留住了邻里间的温度。 (封面图及此图源于网络,侵删) 据称,林某与梁某是邻居。2024年2月5日,梁某家办喜事,在门口摆放两排16桶烟花,距离林某家门口4米左右,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烟花点燃后,林某被燃放的烟花嘣到,右眼受伤。 后林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3天。后又经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310.19元。林某的伤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残疾、误工期1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和残疾带来的长期影响,林某多次与梁某、秦某(售卖方)及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林某将梁某、秦某及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并诉至了法院。 “好好的一个人,现在眼睛残疾了,生活工作都有很大影响,这日子可怎么过啊!”开庭当天,原告林某心情低落,而被告梁某等人则是神情严肃。 “判决或许能分清责任,但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不如我们先坐下来聊聊,看看有没有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庭审中,王静庭长积极与原被告沟通,组织了庭中调解。 调解中,王静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各方换位思考,让他们认识到林某因事故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王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各方在此次事故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有了更清晰、理性的认识。 秦某率先松口:“法官,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希望能给我一点时间凑钱。” 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也表示:“我们同意承担相应赔偿,会尽快履行。” 梁某则表示:“法官,我愿意赔偿,但是我能不能分期付?” “看在多年邻居的份上,分期可以,但你得保证按时付。”林某表示体谅梁某的难处。 王静见状,赶紧趁热打铁:“既然大家都有诚意,那我们就把调解协议的细节敲定下来。” 最终,大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元、3万余元、7万余元,三方均承诺于2025年11月15日前给付,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若梁某、秦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期完全履行,林某可在扣除已还款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静庭长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首先要选购合格产品,燃放时选择空旷地点,确保燃放地点安全、操作规范,燃放钱前告知邻居、提醒路人,避免影响他人或造成恐慌; 销售者和生产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规范储存与销售,向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时,需主动告知产品燃放方法、安全距离、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式等,合规合法经营。 看到他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务必与燃放点保持安全距离,不靠近围观、拍照或停留,避免烟花失控、炸筒或火星飞溅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