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
title: 3323_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
updated: 2026-08-04
海南某音乐餐吧未做消防承诺强制案
-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强制)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
- 当事人: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音乐餐吧
- 裁判结果摘要:实施强制执行停产停业,移送公安
-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364698a849f45452
正文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音乐餐吧存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单位逾期未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大队依法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在营业,遂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无果后,对该单位实施了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后,该单位继续营业,大队固定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现场检查及立案情况。2024年5月9日,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音乐餐吧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全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依法填写和制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月20日届满复查,该单位逾期未改正,大队于5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停止营业核查过程。2024年6月17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执行停业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仍在营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制发送达《催告书》,并听取了单位的陈述和申辩。6月25日,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进行催告后的核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执行催告事项。 (三)停产停业强制执行及移送公安机关情况。调查取证后,大队立即组织了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实施强制执行。7月1日,制作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两处安全出口及配电柜粘贴封条,强制单位停产停业,并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在现场见证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实施强制执行当晚,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单位仍然处于营业状态,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7月2日,大队对该单位继续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场所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移交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某音乐餐吧存在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海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经集体议案决定给予该音乐餐吧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践行“两个至上”,执法既有温度更有力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单位经营困难,本着对单位纾困解难的原则,龙华大队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同时充分贯彻执行总队“柔性执法”的工作措施,主动上门指导隐患整改,不断优化消防营商环境。但是该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擅自营业,大队坚持“刚性执法”的理念,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违法行为不放任,对决定执行必到位,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倒逼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合力推动隐患治理。该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后,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顶风作案给当地消防安全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大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部门协作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凝聚集体智慧和社会化消防工作力量,最大化发挥消防综合监管合力,督促社会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