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_832_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md
title: 832_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
updated: 2026-08-04
仙桃三家长烟花树苗案
- 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豆豆、天天、小壮父母、李某
- 裁判结果摘要:三孩共同危险行为烧树苗,监护人连带赔5.5万。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74324926644027958/
正文
仙桃三位家长共赔偿5.5万元!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东风送暖入屠苏 临近新年 小朋友们一块燃放烟花爆竹 但却将他人责任田内 种植的树苗全部烧毁 损失高达5万余元 那么 应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7岁的豆豆、10岁的天天和12岁的小壮在李某的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后李某责任田起火,责任田内种植的桂花树苗全被烧毁。李某多次与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协商无果,遂将豆豆、天天、小壮及其父母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某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在李某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李某责任田旁的枯草被引燃,后火势不断蔓延,导致李某责任田内的桂花苗木被烧毁,上述事实清晰明了,可以确认系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共同危险行为引起了本次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因其三人无法确定是谁燃放的烟花爆竹引燃枯草,故由豆豆、天天、小壮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连带赔偿李某损失5.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秋冬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一个烟头、一个火星,就可能引发大火。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儿童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缺乏生活经验,相比成年人更喜欢“玩火”,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远离火源,不玩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即使是燃放烟花爆竹等娱乐活动,也要在家长的看护下,并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同时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