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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05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工业厂房原因/自燃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5

title: 845_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updated: 2026-08-04

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正文

福州馬尾法院:車輛自燃致損,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 一輛處於熄火停放狀態的汽車,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自燃,並導致周邊財産受損。這既非交通事故,也非人為縱火,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汽車自燃引起的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24年12月,老黃名下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其子小黃租賃的房屋受損,房內木質加工設備和構件、木製品加工廠簡易搭蓋及磚木結構建築等被燒燬。報警後馬尾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動救援,並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該車輛發動機艙內蓄電池副駕駛側支架處電源線束短路導致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該車輛由小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老黃。 2025年5月,老黃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委託某鑒定評估公司進行價格鑒定評估,經鑒定評估,小黃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合計為68萬餘元。為維護自身權益,挽回財産損失,小黃向馬尾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車輛是自燃,不存在人為故意,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額度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業險額度內賠付。 某保險公司則認為,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對小黃的損失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一,小黃不屬於案涉車輛交強險的受害人,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案涉事故亦不屬於交通事故。其二,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並非商業三者險約定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其三,該公司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作出條款約定,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産的損失,基於小黃與老黃的父子關係,小黃因案涉事故産生的損失,屬於案涉車輛商業三者責任險的免責範圍,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馬尾法院審理後認為: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但應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小黃因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 首先,本案中的車輛在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導致小黃財産損失,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 其次,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第三者責任保險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屬於意外事故,並且案涉保險合同中並未對保險車輛停放自燃作出免責的約定,投保的商業險中也沒有特別約定只有交通事故才能予以賠付,故停放狀態下車輛自燃造成他人財産損失符合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 最後,對“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不符合理賠條件”的辯解不予採信。雖然小黃和老黃為父子關係,但起火原因為車輛自燃後蔓延成災,並非人為造成的。從第三者責任保險設立目的來看,第三者責任保險旨在確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機動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也應包括在內。 最終,馬尾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小黃因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68萬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馬尾法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845_马尾车辆自燃68万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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