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_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
8 废品着火高度盖然性还原
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贺某诉贺某春、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80%赔20%自担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c_4767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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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着火,会殃及房屋。 突如其来的火灾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贺某有农村住宅一栋,家中从事废品收购二十余年,其稻场内及房屋旁边堆放有大量塑胶和纸质废品以及金属废品。某日上午,因临近清明节,刘某、贺某春二人回老家上坟插青。贺某春请谢某帮忙印了火纸,然后去谢某门前竹园处墓地和贺某房屋东北侧附近墓地上坟,两处墓地相距不足100米,刘某在两地各燃放鞭炮一挂。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先后接到报警称贺某家收购的废品着火了。火灾造成住宅主房受损,两间附房及室内外废品堆垛被烧毁,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贺某房屋附近的坟墓,与起火点之间距离约1米。贺某将贺某春及刘某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 因火灾原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深入现场,实地查看起火点,并就关键问题进行了现场询问,力求全面、客观地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系同宗世家,多次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对立性强未果。 法院认为,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贺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消防、公安的陈述,案涉火灾事故系贺某春、刘某上坟燃放鞭炮引起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贺某春、刘某在上坟祭祀中没有尽到防范火灾的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较大过错,应当对贺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贺某将大量易燃的废品堆在自有房屋旁,没有采取相应隔离措施,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贺某春、刘某的侵权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酌定贺某春、刘某承担80%责任,贺某承担20%责任。贺某春、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
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消防部门亦未对起火原因进行明确的判断,法院只能从燃放鞭炮这一因素进行追溯。结合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在时间线、燃放鞭炮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方面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据此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于法、于理均依据充分。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火灾无情,预防先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在房屋、柴火垛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上坟祭祀时务必清理周边杂草,点香烧纸后要反复确认火星完全熄灭才能离开,别让小疏忽酿成大祸。
发布:保康县人民法院 供稿:黄 垚 | 编辑:王君丽 审核:刘 然 | 终审:谢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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