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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椒江张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刑事案件 年份:2024 大小:4.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3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6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地域/浙江年份/2024

title: 2024_台州椒江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伪劣干粉灭火器

updated: 2026-08-04

台州椒江张某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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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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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伪劣灭火器案

台传媒通讯员黄 欢

灭火器是火灾初起时扑救的关键设备,其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有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有可能还会成为火灾的“帮凶”。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销售伪劣灭火器牟利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张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张某长期从事消防器材类产品经销活动。起初,张某经销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然而,和同行交流后,张某得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因耗材成本相对偏低,可赚取收益更可观。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某抱着侥幸心理开始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

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多次对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公斤规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量达3980瓶,销售金额10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元左右。2024年2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小区日常使用的灭火器产品质量不合格。经鉴定,该批灭火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张某正是“始作俑者”。

据调查,该批伪劣灭火器是某小区的物业公司通过刘某(已另案处理)从张某处采购。刘某得知张某销售的灭火器价格低于市场价,且张某能提供相关国标认证的证明材料,便向张某进行采购。为了从中牟利,刘某要求张某按照市场价向某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待某物业公司按照市场价支付货款给张某后,刘某再指示张某支付其市场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价。

该案被移送公安部门后,张某经传唤到案,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在某物业公司处,公安部门依法查获并扣押上述灭火器,经抽样检验,均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张某作出如上判决。

灭火器作为火灾防控的关键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椒江区人民法院提醒,在消防安全领域,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对于采购方而言,消防产品的采购需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必要时可抽样送检。也希望“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深入每个市场主体的内心,让法律的刚性约束成为守护生命的最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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