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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定海王某甲徐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刑事案件 年份:2025 大小:2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13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等级/重大事故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公益诉讼地域/浙江年份/2025

title: 2025_舟山定海王某甲徐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_伪劣消防水带

updated: 2026-08-04

舟山定海王某甲徐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市检察院发布“强化法律监督 践行检察为民”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主题为“强化法律监督 践行检察为民”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8件检察为民典型案例。

目 录

1.乐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私人建房审批检察监督案

2.王某甲、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张某某等人与舟山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支持起诉案

4.交通肇事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司法保护案

5.预制菜食品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6.督促加强农产品采摘行业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7.李某某等四百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8.位某某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1.乐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私人建房审批检察监督案(舟山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案涉不动产位于某村,系村民乐某某和许某某(乐某某前夫)共有,该房屋建成于1982年。2006年,乐某某和许某某离婚并协议涉案房屋各分一半。2012年至2013年期间,乐某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乐某某首次提出私人建房申请,但因考虑地块属性,未获准许。2021年,乐某某再次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私人建房申请,并同时提交自己委托的危房鉴定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某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对乐某某作出私人建房申请退件处理。同年2月,乐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某村私人建房退件》决定,要求重新按市、区相关私人建房文件精神,以尽快解决其D级危房拆除翻建的审批工作。

该案历经一、二审及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乐某某于2024年4月2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经阅卷、询问当事人、赴案涉房屋所在村调查核实后查明:案涉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墙壁裂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办案人员从周边房屋翻建审批及在建情况获悉,因政策变化,陆陆续续已有私人建房申请获得批准,而乐某某因地块属性争议问题,房屋翻建申请未被准许。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行职责,检察机先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安全隐患房屋的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职责,并上报该房屋的相关情况。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争议的实质性焦点问题开展矛盾化解。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函采纳,委托浙江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并同意乐某某私人建房申请。2025年3月,乐某某获得房屋翻建资格。

【典型意义】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住房领域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不仅要依法监督,更要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长达八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取得实质性解决,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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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甲、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定海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某海公司、某川公司,形成“生产、销售、收款”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明知原料等配比会直接影响消防水带安全性能,仍按照王某甲的指令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消防水带;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产品经内部自测不合格,仍参与违法发货流程。2023年至2024年9月,王某甲共向舟山、宁波等地销售伪劣消防水带2.8万余条,涉案销售金额超100万元。

2025年5月23日,定海区检察院对王某甲、徐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对陈某某及其公司做出罪轻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2日,定海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人员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强化行刑衔接,主动监督立案,及时阻断安全风险。检察机关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日常协作中发现,辖区内有公司购入伪劣消防水带,公安机关仅对部分人员立案。检察机关在梳理相关关键证据后,认为王某甲、徐某某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推动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防止伪劣消防产品继续流入市场。

二、自行补充侦查,深挖全链条犯罪,落实分层精准处置。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全面梳理资金流水、跨区域调证等工作,将销售金额从10余万增加至100余万元,并全面查清销售网络。在处置上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主犯王某甲依法逮捕并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对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理,提出缓刑建议或做出罪轻不起诉决定,实现精准打击、分化瓦解。

三、同步推动隐患整治,督促涉案单位现场整改。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浙江某公司购买并在某在建小区中使用该批伪劣消防水带的事实,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该公司及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合格的消防水带,全部更换后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实现“边办案、边治理”的实效。

【典型意义】

消防水带是火灾初起时的“生命管线”,其质量直接关乎救援效率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立足这一重大安全属性,通过主动监督立案,阻断伪劣产品蔓延;通过全链条打击与分层处理,严惩主犯、教育从犯,实现精准司法;更在办案中同步推动隐患整治,督促更换已使用的伪劣水带,切实消除现实安全风险。整个履职过程,将司法办案与保障公共安全紧密融合,不仅惩治了犯罪,更筑牢了消防安全防线,有力守护了民生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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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某某等人与舟山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支持起诉案(定海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某等12人先后入职舟山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3月,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某等人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张某某等人向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5年5月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该公司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拖欠张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7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某某等人于 2025年6月向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未发现某托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5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在检察机关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定海区检察院受理申请后,秉持“检护民生”理念,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该公司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该公司年报显示,控股股东李某某已于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分三次以货币方式实缴140余万元注册资本。但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期间,该公司基本账户并无李某某全额实缴货币出资的入账记录。经调查,李某某实际将其对公司110余万元债权转为股权,但该公司自2024年9月起已存在多笔对外债务无法清偿,无充足的债务清偿能力。李某某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其主张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缺乏合法有效证据支撑,损害了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9月29日,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张某某等人提起诉讼,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书。2025年12月,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股东李某某承诺支付上述欠薪。

【典型意义】

劳动者报酬权益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企业停业后劳动者欠薪执行无果的困境,深挖背后企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核心症结,避免了企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支持起诉制度为劳动者维权打通法律路径,帮助弱势群体克服诉讼能力不足的障碍,有效破解“公司无财产、股东不担责”的维权难题,实现了司法救济与民生保障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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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肇事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司法保护案(普陀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朱家尖街道329国道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的被害人小玲(未成年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小玲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4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3日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普陀区法院于同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5年1月7日,在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小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解结案。

【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情况】

同步调查,聚焦民事赔偿困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事实的同时,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小玲受伤严重、后续治疗经济压力巨大的问题,同步开展民事赔偿情况调查,主动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帮扶,指导并协助其收集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主动走访,启动司法救助解燃眉。刑事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小玲家中,了解到其经治疗仍遗留严重后遗症,但其家庭经济已陷入困境,后续索赔诉讼周期较长,可能因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而中断治疗。检察机关通过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为小玲申请1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快速落实,及时缓解其家庭紧急医疗开支压力。

支持起诉,促成调解保障足额给付。考虑到小玲及其父母诉讼能力较弱,检察官多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受理小玲的支持起诉申请后,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支持。2025年5月1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检察官持续跟进履行进度,动态掌握赔偿支付情况,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转化为解决群众纠纷的具体实践,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以未成年人急难愁盼为导向,将司法为民融入未检履职全流程。通过“靶向式”协调、“高效化”解纷,避免了当事人陷入“维权难、维权慢”的困境,让案件办理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这种“办一件、成一件、暖一片”的履职方式,切实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群众合法权益“守护者”的责任担当,夯实了司法为民的实践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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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普陀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普陀区辖内外卖平台、实体餐饮店部分经营者使用预制菜但未予以明示,或虽标识“现点现做”“现点现炒”但实际使用“即热型预制菜”加热后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冬季行动的要求,聚焦“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使用预制菜未明示或虚假宣传线索,依托“宪法宣传日”发放调查问卷100余份,超97%受访者认为使用预制菜应明示,遂启动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经初查,辖区内外卖平台、实体餐饮店存在使用预制菜未明示情况,部分标注“现做现炒”涉嫌不实。普陀区检察院采用“数智+人智”模式排查,通过大数据筛选“现做”等关键词,结合实地走访,确认多家餐饮经营者以“现做现炒”名义销售即热型预制菜,且涉事商家预制菜未明示率达100%,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5年1月17日,普陀区检察院立案办理。调查发现,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预制菜过期存放、未无污染覆盖、外卖人员随意进出后厨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健康权。针对部分经营者对“现做现炒”定义及预制菜明示义务的疑问,普陀区检察院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搜集的700余份问卷中超91%受认为“现做现炒”指新鲜食材现制,超97%支持预制菜使用明示。

1月20日,普陀区检察院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餐饮行业协会及从业人员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经营者标示为“现做现炒”但实际使用“即热型预制菜”加热销售的行为系虚假宣传,建议推广预制菜明示制度。

1月23日,普陀区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推广预制菜明示制度,整治虚假宣传及食品安全隐患。推动预制菜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凝聚监督合力。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通过“线上+线下”排查,协同市餐饮协会发布倡议书,实现主城区大中型餐饮全覆盖;对违法经营者限时整改、逐一销号,加大排查力度,消除监管盲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预制菜这一新业态民生热点,聚焦发展快、监管慢的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破解监管盲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针对调查对象点多面广、法律适用等问题,采用“线上+线下”数智化调查、问卷调查模式,依托大数据建模锁定重点、收集民意,实现检察监督与民生需求精准对接。构建“检察建议+政协提案+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织密全链条民生权益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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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加强农产品采摘行业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岱山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

岱山县辖区内农产品采摘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经营为主,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记录不全,无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多数经营者不具有自检能力,由于农产品采摘过程中多伴随直接食用行为,具有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2月,岱山县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辖区内农产品采摘行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于同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经调查核实,岱山县辖区内农产品采摘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经营为主,经营者对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知悉度不够、对农产品自检的重视程度较低。部分采摘棚产出的农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直接流入市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针对以上问题,岱山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检察建议发出后,职能部门迅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向经营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完善相关生产记录以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同时开展了全县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专项检查行动,检查各类农产品主体以及农资销售主体32家次,现场整改主体8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为进一步扩大监督成效,岱山县检察院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宣传,向经营户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讲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调违规使用农药的严重后果,引导经营者们树立正确的生产观念,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典型意义】

当前采摘经济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对农产品源头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新兴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通过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们树立正确的生产观念,提升采摘行业的农产品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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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某某等四百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嵊泗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系某重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该项目土木建设部分分包给某建筑公司予以承建。2025年期间,该建筑公司雇佣李某某等721名农民工开展土建工程的泥水劳务,并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以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标准进行工资结算。上述土建项目施工结束后,李某某等471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未得到及时结算支付,共计365万元。2025年7月,嵊泗县检察院在开展入企服务中发现该欠薪线索。8月5日,以李某某为代表的471名农民工向嵊泗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嵊泗县检察院受理后,随即对接案涉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依法调取该建筑公司与相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清单等证据,并询问两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农民工。发现某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未及时清算劳务款项系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后,迅速组织两家企业对账,督促某工程公司提速审核结算劳务款项并尽快向建筑公司划拨,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扫除主要障碍。

为尽快落实农民工薪资权益保障,嵊泗县检察院与某建筑公司充分沟通,于8月14日促使劳务双方达成诉前和解协议。截至9月底,该建筑公司已向471名农民工清偿全部劳动报酬共计36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嵊泗县检察院调取案涉项目全部分包公司名单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查询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全过程监管平台登记情况,梳理两年内涉及该项目的劳务纠纷投诉反映记录,深入剖析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对于案涉某工程公司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问题,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该企业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规范工资审核代发程序,完善欠薪事件内部防控机制,从源头锁死欠薪隐患。在此基础上提出专项治理思路,形成相关信息报送党委政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标本兼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民事支持起诉为支点,聚焦农民工群体的“急难愁盼”,结合办案实际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厘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职责,通过“精准监督+检察建议+信息反映”模式,在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企业整治和领域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质效向社会治理成效的有力延伸,以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履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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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位某某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嵊泗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6月禁渔期期间,位某某使用自行购置的“三无”玻璃钢质船艇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刺网网具,在嵊泗海域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所得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220元。2025年8月,嵊泗县检察院在办理位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同步开展破坏海洋生态公益诉讼审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针对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但难以实际修复的情况,舟山市县两级院上下联动,将司法保护与国家“双碳”战略精准对接,创新引入“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模式。一是科学核算贻贝碳汇。借助高校科研力量形成《舟山市嵊泗县厚壳贻贝养殖惰性碳碳汇核算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推动嵊泗枸杞2024年全域厚壳贻贝养殖惰性有机碳汇于2025年6月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上架。二是规范贻贝蓝碳交易秩序。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嵊泗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嵊泗贻贝蓝碳交易协作框架协议》和《嵊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推进贻贝蓝碳交易有序开展,并提出“碳汇收入反哺机制”,将部分蓝碳交易收入用需于民。三是建立跨区域司法蓝碳认购机制。依托沪嵊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嵊泗县检察院与上海方向建立跨区域蓝碳认购机制,推动生态效益从“属地封闭”向“区域共享”转变。

本案中,位某某应当缴纳与渔获物价值相等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依据蓝碳认购机制,嵊泗县检察院引导位某某自愿以20000元认购200吨贻贝蓝碳,并于2025年9月向嵊泗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位某某承担剩余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28220元。经法院调解,位某某自愿缴纳剩余费用用于认购蓝碳280吨。

“蓝碳认购”为受损海洋生态修复提供了科学、可行的替代方案。除本案外,舟山检察机关另有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蓝碳认购,累计交易贻贝碳汇1979.059吨,带来生态富民收益近20万元。

【典型意义】

破坏海洋生态资源违法犯罪,危及可持续发展,危及人类共同家园。在国家着力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宏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多方联动建立司法蓝碳认购机制,丰富生态司法修复模式,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一项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的创新举措。在拓展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破解“修复难”提供全新路径的同时,激活了蓝碳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将生态保护成果转化为惠民生的实际效益,让碧海蓝天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更好赋能海岛共富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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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刑事案件/2024_舟山定海王某甲徐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_伪劣消防水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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