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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_吴某飞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刑事案件 年份:2024 大小:6.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09

8 吴某飞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4)甘0121刑初69号

当事人:被告人吴某飞

裁判结果摘要:在生产作业中固化剂操作不当引发爆炸,致1人死亡、2人受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90%B4%E6%9F%90%E9%A3%9E%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吴某飞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甘0121刑初69号

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飞,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 ,住浙江省嵊州市。因本案于2023年7月2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4月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飞通过云上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树屏镇大天源二期厂区内,作为兰州某 某建材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吴某飞组织工人张某东、董世全二人在其生产区域作业时 ,因对原材料“固化剂”操作不当,致使作业现场发生爆炸,张某东当场死亡,吴某飞全身百分之七 十以上重度烧伤,董世全身体部分被烧伤,本次火灾事故,因被告人吴某飞指挥违规作业,缺乏相关 从业资格,致使本次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两人烧伤(含吴某飞本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飞在缺乏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张某东、董世全二人在其生产区域 作业,对原材料“固化剂”操作不当,致使作业现场发生爆炸,张某东当场死亡,吴某飞全身百分之 七十以上重度烧伤,董世全身体部分被烧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飞未依法取 得安全许可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 人吴某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缓刑二年。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 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 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飞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飞未依法取

得安全许可证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飞案发后因伤住院治疗,无法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委托其丈 夫商国初代为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后被告人吴某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 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飞所经营的企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参考嵊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吴某飞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吴某飞宣告 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 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生产作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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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刑事案件/2024_2619_吴某飞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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