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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石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20.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47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电气故障原因/自燃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1122_某公司与石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某公司与石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某公司与石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民终7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7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全部由石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京NX××××)自燃是否与某公司维修的发动机线束具有因果关系。首先,此争议焦点关系到本案到底属于意外事件还是某公司因维修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更是法院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其次,一审法院委托的法大鉴定机构并没有鉴定出起火的原因是某公司维修的发动机线束着火引起的自燃还是不排除其他线路引起自燃,且其鉴定起火位置也非某公司维修的线束位置。最后,上述鉴定意见与原消防救援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的意见大致相似,仍不能证明起火的真正原因以及与某公司具有关联性。2.结合举证及法庭调查情况,从石某第一次向物业公司申请报保险维修案涉车辆及案涉车辆第二次着火向物业公司报保险的情况,石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石某没有投保商业车损险,就退而求其次,借用法律手段想找一个主体承担责任,减少自身损失而已。3.本案在未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石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不能推断让某公司无辜承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清基本事实情形下,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查明事实。二、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程序,对于某公司关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一审法院没有回复也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却又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法了法定程序,未能保证某公司的质证及辩论权利,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某公司在2024年4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鉴定意见后,曾于4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书》,异议书要求鉴定机构;“首先鉴定机构应该对电气故障是否系维修焊点不牢引起的电气起火还是新的断线引起的短路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并阐述说明的理由及依据;其次,如不能详细说明或者不能鉴定前述原因,那也请作出明确说明。”一审法院并没有提交鉴定机构的说明,也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却又引用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未查清,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了必要的诉讼程序,未能保证某公司的质证及辩论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石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消防部门取走检验的线是某公司维修过的线束,鉴定起火点也是某公司给维修的位置,而且鉴定意见也认为是线导致的短路。某公司维修的是发动机线束,只要发动机线束检测出有问题,那就是某公司没有修好的原因造成自燃。 石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公司:1、赔偿车辆损失649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13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0日,石某购买一辆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JDJX××,石某支出购车款137800元。石某于2017年1月13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4000元,后于2017年1月19日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案涉车辆的车牌号为NX××××。 2022年6月27日,因石某发现案涉车辆无法启动,系发动机线束断裂,故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由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向保险公司报险,出险原因载明为“意外事故”,出险经过载明为“业主车停放被野猫咬坏车内设施”。诉讼中,石某称系物业公司推荐某公司作为维修公司。2022年6月27日,某公司从石某处取走案涉车辆,后于2022年7月1日维修完成后开回至石某处。 依据2022年10月6日某公司通过微信向石某发送的维修记录,更换零配件及价格如下,前杠导流板、价格360元,左前雾灯罩、价格100元,右前雾灯罩、价格100元,发动机线束、价格1390元,刹车真空管、价格30元,汽油管、价格80元、前氧传感器、价格450元,后氧传感器、价格450元;修理项目包括拆装工时500元、板金修复(中网200元、大灯200元)、前杠300元、机盖320元、拖车费260元;残值扣除金额为180元,以上共计4560元。诉讼中,石某称实际由物业公司走保险承担维修费用4000元。经询,某公司认可实际维修费用为4000元。 2022年10月10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中心接受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就火灾进行鉴定,鉴定目的为电气熔痕鉴定,鉴定过程为,对火场残留物中标注为“从京NX××××燃油小型汽车发动机舱内西北侧提取部分电气线路”检材中的熔痕进行了提取、镶嵌、预磨、抛光、浸蚀和显微组织观察分析;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熔痕为电热熔痕。 2022年10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9月9日5时00分(119指挥中心接警时间),昌平区南邵镇路××南侧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车牌号为京NX××××和京QX××××两辆汽车不同程度过火烧损,过火面积10平方米,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京NX××××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以上事实有音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诉讼中,对于起火原因,某公司称依据其2022年6月28日维修时拍摄的照片可见系因停车所在地野猫咬坏车辆的发动机线束致使发生故障,此后案涉车辆在同一停车场所在地于2022年9月9日发生自燃事件同样是因为野猫咬断线束导致的意外事故。为此,某公司主要提交2022年6月27日报险记录、截图及录屏,2022年9月9日物业公司提供给保险公司第二次报保险视频,聊天记录和录屏等证据,以证明聊天记录中有称白天车辆周边有小猫在来回转还有漏油情况故不能排除系因小动物咬坏车辆线路导致车辆在点火时发生短路发生自燃。对此,石某不予认可,并申请就汽车自燃原因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24年4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有:“4.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4.1基本信息。4.2初步检验。4.3细项检验。4.4专项检验:对小型普通客车(京NX××××)发动机舱位置进一步检验,可见发动机罩表面有大量黑色物质堆积粘附,周边塑料等部件燃烧后产生,未检见可引燃车辆的外部物质及燃烧后残骸;舱内储能件(电池)、散热、暖风等电气部件均烧毁(见图17-18)。图19所示1号位置,可见电线表面蒙皮烧毁,铜丝裸露松散;经对1号位置的线束进行检验,部分电路熔断处存在符合短路或过电流导致的内部熔珠(见图19-22)。图23所示2号位置可见靠近驾驶室位置部分电线表面蒙皮烧毁,铜丝裸露不松散;其电路熔断处未检见明显短路或过电流导致的内部熔珠(见图23-24)。图25所示3号位置可见线束表面蒙皮烧毁并有大量烟怠附着,部分铜丝裸露不松散;其电路熔断处未检见明显短路或过电流导致的内部熔珠(见图25-26)。车辆发动机、动力油管、机械部件、燃油回路等均未发现明显的油液渗漏情况;车辆其他部位也未发现因油液燃烧导致的损坏痕迹。未检见其他可引燃车辆的外部物质及燃烧后残骸。五、分析说明:1.小型普通客车(京NX××××)主要烧毁部位为前部发动机舱内及车内前、后排座椅上方,过火痕迹沿发动机舱由下向上,由前向后递减,车辆其余部位未发生明显过火痕迹;整车车窗玻璃及车顶烧损符合车内起火后,火焰高温焚烧所致;说明火势应为从发动机舱内由前向后、由里向外、由下向上蔓延,可以认定小型普通客车(京NX××××)发动机舱内部即为起火部位。2.委托资料反映,起火时车辆未处于行驶状态,因此可排除由机械系统如车辆制动系统故障、轮胎气压不足或机械润滑系统缺油等部件间摩擦产生高温,从而引起车辆火灾。3.小型普通客车(京NX××××)发动机、动力油管、机械部件、燃油回路等均未发现明显的油液渗漏情况;车辆其他部位也未发现因油液燃烧导致的损坏痕迹,结合起火时车辆未处于行驶状态,因此可排除小型普通客车(京NX××××)油路原因导致起火。4.起火位置及周边未检见可引燃车辆的外部物质及燃烧后残骸,因此可排除由外来因素导致起火。5.起火部位有多处电线、电子元器件及接头。根据电线、电子元器件及接头损坏情况进行分析,及对发动机舱内烧毁程度分析,认为起火点应位于序号1位置处。结合所检见的短路或过电流导致的内部熔珠,综合分析认为小型普通客车(京NX××××)起火原因符合车辆电路导致。综上,根据现有情况,小型普通客车(京NX××××)由于车辆发动机舱内部电路原因导致起火可以成立。六、鉴定意见小型普通客车(京NX××××)由于车辆发动机舱内部电路原因导致起火可以成立。”经庭审质证,石某、某公司对鉴定报告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某公司称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与其维修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石某提交2021年1月10日生效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的商业险保单,保障责任载明有机动车损失险(98404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司机责任险(1万元)、乘客责任险(1万元)以证明其车辆价值为98404元,以及其于诉讼中向案外公司询问车辆残值的聊天记录,以证明现车辆按纯废铁处理的价格为每辆800元。对此,某公司均不予认可,称不能证明车辆的价值,且认为残值应约为2000元。为此,石某申请就车辆毁损前价值(基准日为2022年9月8日)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后,国专中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车辆市场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8日,委估的石某持有车牌号为京NX××××的起亚YQZ6442AX×小型普通客车的市场价值为65700元”。经庭审质证,石某对鉴定报告不持异议,称用65700元减去其询价的残值800元即为其诉讼请求金额64900元。某公司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主要称1号位置并非其维修维修的位置、而系电瓶的位置,且并非系发动机的线束导致起火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法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维修合同,但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该修理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对于石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因车辆自燃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主要辩称车辆的自燃与其无关。对于该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针对2022年9月案涉车辆自燃原因的判断,依据2022年10月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原因为因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本案中,因某公司对于起火原因与其修理行为的关联性持有异议,经在诉讼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明确为“车辆发动机舱内部电路原因导致起火”,同时排除了某公司提出的可能系外力造成或漏油等原因。结合某公司的维修清单显示其2022年6月维修内容中包含有发动机线束等事实,故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自燃原因与某公司维修行为的直接关联性。虽某公司坚持主张车辆自燃与其无关,但某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公司,并未就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相关辩称,亦未提交反证推翻现有证据,故某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规定,本案中,因某公司的维修行为导致石某因案涉车辆自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公司应赔偿的损失金额,在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石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内容,结合双方履约情况,经综合考量现车辆情况、损失合理范围以及某公司的违约情形等因素,将石某主张的损失金额酌定为64200元;对石某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法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公司赔偿石某损失6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维修案涉车辆被动物咬断线束的方式及工艺为重新焊接断裂线束后套上保护绝缘体。根据在案维修结算单显示,线束更换改维修,最终线束项目的维修费用为830元。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自燃系因某公司维修线路短路之因果关系要件事实是否达到高度可能存在的证明标准。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自燃系发动机舱内部电路原因所致,排除外界燃烧物传导因素,故发动机舱内部电路短路的具体原因是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因案涉车辆自燃情况较为严重,鉴定机构已无法通过现场取样情况明确发动机舱内部电路短路的具体原因系新的断线短路还是因为焊点不牢造成短路,但上述两种原因均可能造成车辆短路自燃。石某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其针对案涉车辆自燃系因原有焊接维修工艺所致的事实提供了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就案涉车辆自燃原因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与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能够一致明确自燃起火部位及成因。某公司认可其维修线束的方式及工艺为重新焊接断裂线束并包裹绝缘体,并未完全更换被咬断的线束。包裹的绝缘体在维修结束后的较短期内可能相对较为牢固,但车辆在一定时期内的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颠簸等因素造成绝缘体松动或开裂,此时原有断线发生线路错接而短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某公司虽抗辩另有其他导致电路短路的可能性,例如动物咬断造成的新的断线短路等原因,但综合案涉车辆线束第一次被动物咬断的过程来看,当天并未发生自燃的结果,而仅为车辆无法启动行驶的结果,故动物咬断线束造成车辆自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在某公司针对其抗辩事由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仅依据其他可能性的推测不能推翻现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排除其维修方式及工艺造成案涉车辆电路短路的可能性。综合案涉车辆的具体起火位置、某公司对先前断裂线束的维修方式及工艺、案涉车辆自燃发生的具体时间等情况,案涉车辆自燃系因某公司维修线路短路的因果关系要件事实基本能够达到高度可能存在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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