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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23_桐乡朱某燕燃放烟花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桐乡朱某燕燃放烟花失火案
-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朱某燕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春节带孩子放烟花窜入仓库引燃,损失80余万元)
- 来源:https://www.sixian.gov.cn/public/25092/163761661.html
正文
获刑2年!都是燃放烟花爆竹惹的祸! 春节期间,不少群众 想通过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节日氛围 但燃放过程中若有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 不仅造成财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 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 △朱某燕家中存放的烟花 2024年春节前 桐乡市的朱某燕 想用烟花爆竹增添年味 吃过晚饭后带着儿子 到楼下放烟花 朱某燕点火后 烟花瞬间迸射而出 窜进旁边一个服饰厂仓库 朱某燕见仓库内起火 试图用烟花棒子的尾端 探入门缝将火弄灭 几番尝试无果后 她只得喊来父亲、婶婶帮忙救火 但是 因为卷帘门上了锁 初期灭火无法展开 遂报警求助 消防救援人员赶到时 内部火势已经变大 最终导致了仓库内的货物 以及房屋不同程度损毁 经鉴定 本次火灾中可清点的 财物损失价值共计80万余元 另有部分财物无法清点估价 案发后,朱某燕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审理期间,朱某燕积极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燕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朱某燕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朱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 2024年2月,福建福州一公司员工燃放大型礼花过程中,礼花突发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路人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最终法院判燃放单位、销售者共同担责,合计赔偿伤者近20万元。 2024年2月12日,四川西昌市3名少年燃放烟花引燃杂草而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约为0.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涉案人员监护人追偿损失30万元。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指南 春节期间,不少群众 想通过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节日氛围 但燃放过程中若有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 不仅造成财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 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 △朱某燕家中存放的烟花 2024年春节前 桐乡市的朱某燕 想用烟花爆竹增添年味 吃过晚饭后带着儿子 到楼下放烟花 朱某燕点火后 烟花瞬间迸射而出 窜进旁边一个服饰厂仓库 朱某燕见仓库内起火 试图用烟花棒子的尾端 探入门缝将火弄灭 几番尝试无果后 她只得喊来父亲、婶婶帮忙救火 但是 因为卷帘门上了锁 初期灭火无法展开 遂报警求助 消防救援人员赶到时 内部火势已经变大 最终导致了仓库内的货物 以及房屋不同程度损毁 经鉴定 本次火灾中可清点的 财物损失价值共计80万余元 另有部分财物无法清点估价 案发后,朱某燕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审理期间,朱某燕积极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燕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朱某燕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朱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 2024年2月,福建福州一公司员工燃放大型礼花过程中,礼花突发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路人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最终法院判燃放单位、销售者共同担责,合计赔偿伤者近20万元。 2024年2月12日,四川西昌市3名少年燃放烟花引燃杂草而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约为0.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涉案人员监护人追偿损失30万元。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指南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获刑2年!都是燃放烟花爆竹惹的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