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蒋某、某物业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深圳17B阳台火灾)
title: 174_李某与蒋某、某物业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深圳17B阳台火灾)
updated: 2026-08-04
李某与蒋某、某物业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深圳17B阳台火灾)
-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李某;被告蒋某(18B租户)、某物业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补偿19.3万余元,物业疏于管理承担20%赔4.8万余元,二审维持
-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49718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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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起火,法院判决18楼和物业赔偿24万余元! 17楼住户家阳台发生火灾 该住户将其楼上业主、租户 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起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回顾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起火原因为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后,该房屋业主李某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装修损失、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定,18B内有抽烟习惯的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18B住户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随意抛扔未熄灭的烟头 引发的险情屡见不鲜 2025年5月8日凌晨,北京丰台某停车场内一轿车突发火灾,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起火原因为代驾小哥刘某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地上,烟头引燃地上的纸壳板,火势逐渐蔓延扩大导致车辆起火。因过失引起火灾,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 抛扔烟头导致火灾 肇事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 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支小小的烟头是如何酿成火灾的? 点燃的香烟表面温度达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香烟的燃烧是一个阴燃的过程,它是无火焰的一个状态,而持续燃烧的隐蔽性,让人不易发现它的危险,直到遇到可燃物,很容易就转化为明火燃烧。 原标题:《17楼起火,法院判决18楼和物业赔偿24万余元!》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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