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烧钱纸失火案
title: 2719_卞某烧钱纸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卞某烧钱纸失火案
- 法院:黔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2-11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卞某
- 裁判结果摘要:坟前烧钱纸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11.1646公顷,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
- 来源:http://puan.guizhoucourt.gov.cn/fyxw/295131.jhtml
正文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同时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近年来,因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案件频发,多人因触犯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以绿色祭扫、安全用火、孝亲敬老的实际行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清明氛围。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卞某在黔西市素朴镇某村进行祭拜活动。由于当日风势较大,卞某在坟前用打火机烧钱纸时不慎引燃坟前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开来,导致被害人孟某种植的蜂糖李林地部分被烧毁。经黔西市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共11.1646公顷,均为灌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杂灌的林地面积为7.9183公顷,主要树种为李子的林地面积为3.2463公顷,株数为1537株。经评估,被害人孟某被烧毁的李子树毁损价值为293,960元,被害人孟某支付评估费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卞某在祭拜活动中,疏于防范,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1646 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实,被告人卞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情形,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引发火灾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卞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孟某各项损失共计301960元。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当用火引发火灾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林木损失赔偿(往往高达数十万元)。莫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请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环境保护法庭 樊莹 马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