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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_宜州韦某仙甘蔗地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3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11

8 宜州韦某仙甘蔗地失火案

法院:宜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韦某仙

裁判结果摘要:甘蔗地烧叶引森林火灾,过火8.95公顷

来源:https://gxyz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5957.shtml

秋冬季节,风干物燥,消防安全需要格外注意。近日,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2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韦某仙、韦某芳犯失火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韦某仙犯失火罪一案 2024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仙到河池市宜州区北牙瑶族乡自家甘蔗地清理甘蔗叶及杂草时,使用打火机点燃甘蔗叶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该岭上的松树、石山灌木林被烧。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8.95公顷(约134亩)。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韦某仙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24年2月28日,韦某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仙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8.9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仙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仙过失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韦某仙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韦某仙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各量刑情节,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仙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韦某芳犯失火罪一案 2024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芳在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的开荒地里清理杂草,使用打火机点燃干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失火过火总面积6.22公顷(约93亩),地类为灌木林地。另查明,2024年2月22日,韦某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

述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芳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6.2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芳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芳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各量刑情节,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芳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2024年11月9日是我国第33个消

防日,消防日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日常生产生活中,很多消防安全隐患就“潜伏”于我们身边,且往往火灾的发生都是一时的疏忽大意,因此,消防防火常识千万不能忘,一定要规范地、安全地用电、用气以及用火,不断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牢牢把住安全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2758_宜州韦某仙甘蔗地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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