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郑某上坟失火案
title: 2794_黔南郑某上坟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黔南郑某上坟失火案
- 法院:黔南州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郑某
- 裁判结果摘要:上坟烧纸未熄引山火,判拘役四月缓刑
-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403A032P900
正文
清明将至,草木蔓发,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期。黔南中院精选六起失火罪、放火罪典型案例,从烧荒放牛、焚烧秸秆到祭祀用火、土法诱蜂,每一桩案件都揭示了 “ 一念之差 ” 可能引发的 “ 千里之灾 ” ,每一次判决都彰显了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被告人郑某同家人一起到其父亲的坟墓上坟祭奠,过程中郑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纸钱进行焚烧。在准备下山时,郑某在未确保纸钱已完全烧尽且熄灭的情况下,简单处置后就随家人一起下山,后因当日风大引发山火。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后果、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上山祭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山林火灾。王某见状主动参与扑火并报警,如实陈述案发事实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后果、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弟杨某乙田地里焚烧玉米秆,在点燃最后一堆玉米秆后,杨某甲离开现场到旁边砍杂树,后因风力较大导致火星吹到附近山坡上将杂草点燃引发山火。杨某甲积极参与扑火,火势在护林员及相关人员扑救下于当日被扑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来到某山坡,试图用火熬制糖水的土法诱蜂采蜜。在他清理掉火源周边杂草,自认为火已熄灭后跟着蜜蜂往山林深处走去,在风的助力下火悄然复燃,山林瞬间就成了一片火海。何某见状抄起一旁的树枝便冲回去扑火,并打电话叫妻子和村干部帮忙救火,在众人的奋力扑救下,大火终于被扑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疏忽大意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何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并取得火灾受害者的谅解。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与同伴持点燃的竹竿熏烧马蜂窝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 案例六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作为养牛户,为了使山坡来年长出嫩草以方便放牛,便动了放火烧坡的念头。2024年3月6日,罗某从家里出发,来到一个荒山坡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笼巴芒草,随后径行离开,后引发森林火灾。到案后,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使山坡长出嫩草方便放牛,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声明:本文由法治安顺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编辑:梁爽◆审核:一审:梁爽 二审:胡琛 三审: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