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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811_闽清张某甲耕田抽烟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闽清张某甲耕田抽烟失火案
- 法院: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09-09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张某甲
- 裁判结果摘要:荒田耕田抽烟扔烟头引山火,过火196.79亩
- 来源:https://c.m.163.com/news/a/JS7S6O760514H79Q.html
正文
春和景明,万象更新。清明时节,草木吐绿,春意渐浓,正是祭祖扫墓、踏青赏春的时节。然而,春风虽暖,却也干燥多风,稍有不慎,一点火星就能引发山火,让青翠山林化为焦土。焚香烧纸、野炊烧烤等行为,若不加注意,极易酿成大祸。 (点击查看)闽清县人民政府发布 2025年森林防火第5号禁火令 禁火令期:自4月3日至4月6日 如遇天气变化 由县政府宣布解除或延长禁火期 文明祭扫,规范用火 守护绿水青山,防患于未“燃”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和妻子前往闽清县某山场荒田处从事农活种植芋头。从事农活期间,张某甲一边驾驶小型拖拉机耕田,一边抽烟,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入田中,不慎点燃田中干枯的荒草,引发某山场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96.79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31.602亩,无林地面积65.189亩,受灾林木蓄积量为450.8538立方米,经济价值为79616.75元。 2021年9月9日,闽清县检察院以张某甲涉嫌失火罪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闽清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原地自行修复造林,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49664.07元,鉴定费9500元。 2024年3月30日9时许,福州市连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某镇发生森林火灾。接警后,连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与某镇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3月30日9时许,某镇村民曾某某在该镇某山扫墓祭祀烧纸钱,不慎导致山火,过火面积约为2.1亩,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发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让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祭扫,规范用火,共同守护这片绿水青山,让清明更“清”更“明”。
供稿 | 吴美华
编辑 | 林文婷 闽清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