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2_于某某家属诉林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出租屋火灾致死)
8 于某某家属诉林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出租屋火灾致死)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于某某父母(原告);林某某(承租人);谢某某(房屋所有人);小区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出租屋电气故障火灾致租户于某某死亡,法院判承租人担40%、房主与物业各担30%,共赔142万余元。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328A04UP700
出租屋突发火灾致租户身亡,相关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出租屋火灾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公司三方主体责任,为房屋租赁领域消防安全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25日晚,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租住于该房屋二层的于某某不幸葬身火海。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一层床头靠窗位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于某某的父母遭受沉重打击,二人将房屋承租人林某某、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蕉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出租屋存在多重安全隐患及责任瑕疵。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在购买该房屋后,擅自对房屋进行隔层改造以用于出租。改造过程中还雇佣无资质人员对部分电气线路进行改装,且在房屋出租期间,始终未尽到定期安全检查义务,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承租人林某某实际居住在房屋一层,其放置在床头充电的平板电脑,被认定为可能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同时,在火灾发生初期,林某某采取的灭火方式不当,未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存在无水、损坏或水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开展,间接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虽然各方当事人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自的过错行为均与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 - 承租人林某某作为起火点的直接使用人,对火灾发生及初期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过错程度较重; - 房屋所有人谢某某违规改造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改装线路且疏于安全管理,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 - 物业公司未履行共
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蕉城法院依法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承租人林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谢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14 20758元,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某赔偿568303.2元,谢某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各赔偿426227.4元。 消防提示 出租屋消防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丝毫懈怠。房屋所有人应规范房屋改造及租赁管理,承租人应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设施维护职责,各方共同筑牢房屋消防安全防线。更多消防安全须知,一起来学习!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来源 | 福建法制报 湖北消防
黄石消防 编辑 | 叶文婷 审核 | 潘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