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_李某诉小陈父母健康权纠纷案(扫墓烧冥币引发山火救火人被灼伤九级伤残)
8 李某诉小陈父母健康权纠纷案(扫墓烧冥币引发山火救火人被灼伤九级伤残)
法院:某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原告/救火伤者);小陈(直接侵权人,未成年人);陈某、郭某(小陈父母)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随父扫墓点燃冥币引燃茅草致救火人李某右面部及前臂烧伤八级伤残,经调解由离异父母共同赔偿15万元。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574590
- +1 扫墓不慎惹“火”灼伤人 离异父母共担责 未成年人随父扫墓时不慎引发火灾,
伤者将一家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 法院成功调解审结一起
因扫墓祭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成年人已经离异的父母最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清晰表明: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改变。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底,未成年人小陈随父亲陈某回老家祭扫祖坟。陈某忙于整理坟茔,就让儿子小陈负责处理祭祀用品。
而小陈在点燃冥币时,因风势引燃周边茅草,火势迅速蔓延。 当天同在山上祭祀的李某发现火情后,立即折返参与扑救,不幸在灭火过程中被严重灼伤。经鉴定,其右面部及右前臂烧伤8%,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因与小陈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将小陈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明小陈系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此案涉及亲情与责任,承办法官认为,若直接强制判决,不仅可能会激化离异家庭内部矛盾,更可能对小陈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遂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然而,承办法官在调解伊始便遇到阻力:小陈父母已离异。其母郭某认为自己虽为法定监护人,但孩子抚养权在离婚时已经交给陈某,火灾发生时自己亦不在现场,对事故无直接责任,不愿赔偿。 面对郭某的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努力。首先,他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而免除另一方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着,他耐心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小陈点火操作不慎,但根本原因在于监护人对孩子在危险环境中使用明火的行为疏于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都是双方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
同时,共同承担责任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护孩子身心健康、避免其背负过重心理负担的现实需要。 从上午9时至中午12时30分,长达三个半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劝解和法律阐释,小陈父母最终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了调解方案:由父亲陈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分三期支付;小陈母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陈某逾期未足额履行,李某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2万元违约金,向小陈父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清明祭祀,重在心意,贵在安全。大家务必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文明祭扫,严禁在山林等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监护人需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现场看管和安全教育,防止因疏忽引发火灾,造成不良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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