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_林某废品站未断电引发火灾失火案
8 林某废品站未断电引发火灾失火案
法院:相关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林某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人林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部仓库内,因未及时关闭泡沫数字化机器电源导致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烧毁库房及家具等物品,损失67.6万余元,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m.thepaper.cn/detail/27305059
【普法课堂】废品站失火案警示: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 2024-05-08 16:36 吉林 安全生产
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丝一毫不能放松 春季风干物燥 是火灾的高发期
日常工作中 要注意正确用电与用火规范 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 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部仓库内
因未及时关闭泡沫数字化机器电源 导致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致使院内的库房
及库房内的家具等物品被完全烧损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被烧损物品价值人民币51.5万余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烧损库房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
案发后,林某家属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王某损并取得谅解。 2 法院审理 被告人林某
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67.6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系过失犯罪,并在法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林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要害岗位的变压器、电机、开关、配电箱、绝缘屏护、障碍间距等部位的重点检查,对不符合用电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加强用电管理,经常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行。 个人也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禁私接电和私拉电线,严禁离开正在运行的大型用电设备,务必要在旁看管,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原标题:《【普法课堂】废品站失火案警示: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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