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失火案(腾冲)
title: 366_石某失火案(腾冲)
updated: 2026-08-04
石某失火案(腾冲)
- 法院: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石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退赔经济损失
- 来源:https://society.huanqiu.com/article/4KGHmMmjl6E
正文
4KGHmMmjl6E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为赶牛过路,一个动作,获刑2年半!/e3pmh19vt/e3prv5gfn
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石某因为一个莽撞的举动引发了大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退赔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石某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山里放牛,放牛的路中间长了一丛灌木丛,影响了石某赶牛过路。由于没有带刀,石某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灌木丛下的杂草,点燃杂草后石某就去赶牛。由于风大,等石某赶牛回来火势已经蔓延,烧上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
经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测算,此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33.397公顷(500.9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402.08亩),成灾有林地面积24.88公顷(373.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9559.25元。
法院判决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9559.2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本案受灾被害人(户)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