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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_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42

8 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法院: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肖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www.hnhengdong.jcy.gov.cn/ycyw1/ajgl/202504/t20250424_6928963.shtml

清明节气期间,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天气频繁,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升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点滴疏忽都可能引发熊熊大火,一念之差就可能触犯违法犯罪,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12时许,家住衡东县某镇村民肖某某从家中携

带纸钱、线香、鞭炮等物品,前往林场祭拜先辈。期间肖某某点燃纸钱、鞭炮和线香,但未等火苗熄灭,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便离开现场回家。 后尚未燃尽的纸钱、鞭炮碎屑被风吹起,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山林,致使湖南某果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林场所栽种的200余亩油茶以及某村90余亩山林被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共338亩,其中灌木林地260亩,有林地78亩(杉树萌芽条)。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从本案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和防范用火

安全风险方面对肖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肖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2025年 3月27日,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决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肖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防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不玩火、不放火。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要严防下列行为引发火灾:

(1)野外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2)在山林、草地等野外区域吸烟、野炊;

(3)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4)烧蜂、野外烤火、野外用火照明等;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452_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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